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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要求它将涉及国际人权文件,保护少数和防止歧视,以及有关人权事项的建议、推荐和报告提交经社理事会。《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两《公约》,以及其他许多联合国人权文件都是由委员会起草的。它的职责还包括协助经社理事会协调联合国体系内的人权活动。委员会在建立促进人权的各种联合国计划,例如,“联合国人权咨询服务和在发展处理侵犯人权的国际机构和技术——包括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方面的工作也是值得赞扬的。在这些技术中,最有名的是处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特别程序。
  委员会经常由于效率低和有意将联合国人权计划政治化的倾向而受到批评。虽然这种批评的某些方面是合理的,但不少批评忽略了这样的事实,即委员会不能做比组成它的国家所愿意做的更多的事。再者,因为委员会是一个政治机构,所以在它面前产生政治化的倾向是不足为奇的。无论如何,委员会在把人权问题转变为国际社会议程上的主要议题和在有效地扩大《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的法律范围和适用方面应该受到极大的赞扬。



 
  (2)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该小组委员会是人权委员会的一个附属机构,建立于1947年。它在传统上一直是联合国最同情人权事业的机构,部分原因可能在于它的成员不像委员会的成员那样,而是以个人身份被选出参加工作的。虽然这种因素并不总能保证每个代表都是一名自由的代理人(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该代表的本国的政治体制),但确实有很多有独立见解的个人过去为并将继续为这个机构任职。
  小组委员会由26名成员组成,他们是从联合国会员国所指派的候选人名单中由人权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任期3年,连选得连任。小组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要求它就“防止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种类的歧视以及保护种族、民族、宗教和语言的少数”问题进行研究并向人权委员会提出建议,它并被授权行使由经社理事会或人权委员会可能委托给它的任何其他职责。在实践中,这些职权范围得到了充分广泛的解释,使小组委员会得以处理在联合国系统内产生的全部人权问题。因此,小组委员会准备了各种研究和报告,参加起草人权文件,近年来又花费了很多时间用于审查对人权侵犯的指控。事实上,联合国处理这种指控的程序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小组委员会激发起来的,它的某些成员为了使这些规则能得到人权委员会和经社理事会批准,工作十分努力。
  (3)妇女地位委员会。委员会建立于1947年,由32名成员组成,按照人权委员会委员所适用的地域划分原则选举产生,委员以国家代表身份任职,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委员会的职权是就人权和有关影响妇女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和建议。它在发起联合国为消除法律上和事实上对妇女的歧视,包括起草这种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根据国际人权条约设立的人权机构
  一些国际人权条约为受理缔约国的报告、处理有关国家或个人的来文,专门规定设立了保障条约实施的机构。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8条规定设立一个由18名人权问题专家以个人身份选出和组成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他们由缔约国选举,但以个人资格而不是以政府代表资格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所有缔约国提交的“关于他们已经采取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得以实施的措施和关于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做出的进展的报告。”委员会缺乏通过它自己所作的调查对国家报告进行审议的权力。但它的成员可以作为人权专家就自己所知向国家代表提出询问,根据委员会的程序规则,在审议国家代表的报告时,要求他们必须到场。委员会通过要求代表对报告的内容进行解释和提出补充资料的办法,就能使严重的不遵守《公约》的问题突出出来,并提请联合国大会和各缔约国注意。此外,《消除种族歧视公约》设立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设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公约》设立了“禁止酷刑委员会”,《儿童权利公约》设立了“儿童权利委员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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