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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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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1.联合国关于处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程序 联合国的创建给世界亿万被压迫的人民以巨大的希望,他们相信这个组织会给他们带来长久期待的自由和公正。因此,几乎在联合国刚刚诞生时,它就开始从个人和非政府组织收到大量的声称侵犯人权和请求联合国干预的投诉。从理论上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是在联合国组织范围内处理这些投诉的最合适的机构。但是,早在1947年经社理事会的75(V)号决议已决定人权委员会“对关于人权的任何指控无权采取任何行动”。该决议并建立了对投诉加以分类的方法,规定把它们列入秘密名单中,接触这个名单受到严格限制,即使委员会委员在为具体案件采取任何行动时也不能使用名单中所包含的资料。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投票否决了古巴的决议案,该决议案要求对美国驻古巴关塔那摩海军基地囚犯待遇进行调查。图为关塔那摩美军监狱。
但后来经社理事会的两个决议大大地改变了委员会在处理某些人权侵犯问题中所行使的职权,这两个决议相互补充,一个是经社理事会1967年6月6日第1235(XLll)号决议,另一个是经社理事会1970年5月27日第1503(XLVIll)号决议。 1235号决议第2段授权人权委员会和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以下权力: “审查有关大规模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南非共和国推行的种族隔离政策就是例证……和有关南罗得西亚明显地推行种族歧视的情报,这些情报包括在……根据……1959年7月30日728F(XXVIll)号决议所开列的来文中”。 1235号决议第3段授权委员会“对暴露出持续不断侵犯人权——种族隔离政策就是例证……以及对种族歧视……的情势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并对上述情势以建议的方式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 1503号决议授权小组委员会建立一个小型工作组审查联合国收到的来文,查明哪些来文中“明显暴露出具有某种持续不断的大规模的和证据确凿的侵犯了小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典型情况。”决议并规定这些来文,连同有关政府对它们的任何相关评论,应由小组委员会“在秘密会议中”审查,以确定是否将明显暴露出某种持续不断的大规模的和证据确凿的侵犯了人权而需由委员会来进行审查的特别情况送交人权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1503号决议在对小组委员会提交给它的任何来文进行处理时,被授权决定是否按照前述1235号决议第3段的规定对来文进行“深入研究”,或是否把该来文作为由委员会指派的专门小组委员会调查的对象,但这种程序只有经有关国家同意才能进行。 1971年8月13日,小组委员会通过了1(XXIV)号决议,该决议为适用经社理事会1503号决议确立了具体程序。这个决议中值得注意的一个方面是它在确定接受来文的标准和尺度上规定:“来文应是可以接受的,除非……具有合理的根据证明来文暴露出某种持续不断的大规模的和证据确凿的侵犯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典型情况,包括在任何国家推行的种族歧视和种族分离政策和种族隔离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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