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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联合国会员国同这个组织在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上进行合作的义务,给联合国提供了制订和编纂这些权利的必要的法律权力,使之能为此作出巨大的努力。这种努力反映在通过了《国际人权宪章》以及现今存在的许多其它人权文件。成果是一大批法律准则,一个名副其实的人权法典。从而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一词作出了解释,并澄清了《宪章》第55条和第56条所施加的义务。
  第三,联合国组织多年来成功地澄清了会员国为增进人权所应承担义务的范围,扩大了这种范围,并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建立了各种制度以确保各国政府能够遵守。
  二、《国际人权宪章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是当代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构成所谓“国际人权宪章”。
  《联合国宪章》生效后不久,联合国筹备委员会就建议经社理事会立即设立人权委员会以制定一份“国际权利法案”。1947年,人权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上讨论了起草国际权利法案的形式问题。委员会很快认识到,对一份建议性宣言的文本达成一致意见是比较容易的,而对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的措辞加以接受,证明是非常困难的。由于大多数委员主张以宣言的形式,后来决定尝试起草两份文件,一份以宣言形式出现,另一份以公约形式出现。委员会决定先搞出一个宣言,然后立即着手为起草一个或几个条约草案作准备。这一方法产生了《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以48票赞成、零票反对、8票弃权的多数正式通过。当时投弃权票的国家是:南非、沙特阿拉伯、苏联、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和南斯拉夫。12月10日这一天因此被联合国定为国际人权日。而两个国际公约,则花费了18年时间,直至1966年才获联大通过并开放签字。又过了10年,两个国际公约才于1976年生效。



  
  (一)《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由一个世界性国际组织宣布的全面的人权文件,是在人类争取自由和人的尊严的斗争中的一个里程碑。
  1.《宣言》的内容。《宣言》由序言部分和30个条文组成,第1条宣告,“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这是宣言的基础概念。第2条规定了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平等和非歧视原则:“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国籍或门第、财产、出生或其他种身份,都应同样享受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宣言》宣告了两个广泛的权利范畴: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3条至第21条规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它的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这三项基本和相互联系的权利,这一条被认为是《宣言》中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内容的基石,并由此引申出宣言第4条至第21条所规定的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不得被使为奴役和奴隶的自由;不得被加以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待遇及处罚的自由;具有被承认为法律上主体的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享受司法救济的权利;不得被加以无理逮捕、拘禁或放逐的自由;受法庭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刑事被告人在未经证实有罪时,适用无罪推定的权利;私生活、家庭、住所、通讯受法律保护和不受侵犯的权利;自由迁徙、择居,离去包括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以及返回本国的权利;为避免迫害在他国寻求庇护的权利;享有国籍的权利;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宗教或国籍的限制,婚姻和成立家庭的平等权利;财产所有权;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主张及发表意见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直接或以自由选举的代表参加本国政府的权利以及平等参加公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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