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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世界人权宣言》的意义。由于宣言是一致通过的,没有反对票,《宣言》被认为是对《联合国宪章》的人权条款的权威性解释,详尽地说明了“人权和基本自由”一词的含义。《宣言》还构成了1966年两项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在联合国主持制定下的许多专门的国际人权条约的基础。《宣言》规定的原则也不断为许多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决议及文件所引用或重申。1968年联合国第一次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宣布:“重申对于世界人权宣言及此方面其他国际文书所载原则的信念”;“促请所有民族及政府致力信奉世界人权宣言所崇奉的原则,加倍努力,使全体人类享有合乎自由与尊严,有裨身心、社会及精神福利的生活。”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序言也声称:“重申坚决维护《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宗旨和原则”,“强调构成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启迪的源泉,也是一种基础,联合国在此基础上促进现有国际人权文件的标准制定工作”。一些区域性的人权条约也都以《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根据或基础。



  《宣言》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如既没有保护少数者方面的条款,也没有关于诸如民族自决权等集体人权方面的规定。后一情况是与当时新独立国家还比较少这一国际社会状况相联系的。
  尽管人们对《世界人权宣言》基本内容的性质还持有不同的看法,但作为第一部关于人权的世界性文件,宣言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正如联大决议所宣布、并记载在宣言序言中的那样,该宣言的主要意义是在于“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记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及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尊重”。
  (二)1966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两《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是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而制定的。但在一些具体规定方面,两公约各自都有新的发展和特点。
  1.关于自决权和天然资源主权的规定
  1966年两项人权公约的第1条第1款都同样地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这样,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第一次被规定在国际公约的正文中。然而,对于新独立国家来讲,仅仅获得政治上的独立是不够的,还必须取得经济上的独立。为此,在1952年人权委员会的第八届会议上,智利代表提出在自决权条文中加上国家对天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建议案。这一提案虽然遇到西方发达国家代表的反对,但最后还是在人权公约中加入了天然资源的条文。
  因此,两个人权公约的第1条第2款都规定:“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资源和财富,而不损害根据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民族自己的生存手段”。另外,两公约在其它条款里都规定“公约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有和利用他们的天然财富与资源的固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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