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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隆 欧权贫

 


  
    3.实施《宪章》权利的措施。该宪章只规定了缔约国报告制度,而没有设立任何控诉或申诉程序。它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报告制度,第一种规定每两年提交一次,必须报告特定国家对其已接受的第二部分权利在国内的执行情况。第二种报告关系到特定缔约国没有接受的任何第二部分权利的地位,它应在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决定的具体间隔时间内提出。
  这些国家报告由欧洲委员会的不同机构加以审定。初步审查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由在国际社会问题上具有最高道德和公认威的独立的专家组成,他们是由部长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专家委员会由国际劳工组织指派给它的一名顾问协助。专家委员会的结论,连同国家报告一起,送交给欧洲委员会的政府社会委员会小组委员会,该小组委员会向部长委员会提交它关于上述专家委员会结论和国家报告的调查结果,欧洲委员会议会大会也接受专家委员会的结论并将它对结论的意见送交部长委员会。后者在小组委员会报告的基础上并经同议会大会磋商后,可以向每个缔约国作出任何必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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