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中国与人权
一、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1.全面理解人权概念,各项人权不可分割。人权的概念不是抽象的和绝对的,而是发展的,坚持人权概念的完整性。1991年3月28日,李鹏总理在会见美国议员团谈及中美关系时指出:人权不是抽象的绝对的概念,中国所理解的人权是包括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自决权、发展权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体,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刘华秋在1993年6月的世界人权大会上发言指出:人权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既包括个人权利,也包括集体权利,在个人权利中,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权各个方面互相依存,同等重要,是不可分割,不可或缺的。
2.生存权与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江泽民总书记1991年4月14日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一行时指出:“对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李鹏总理在1991年4月的计划生育座谈会上指出:“人最根本的权利还是生存的权利,有了生存的权利后,才谈得上其他的权利。”1991年5月19日,李鹏总理在西藏和平解放40周年前夕答新华社记者问时指出:“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中国强调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基本人权,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赞同。中国提出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是对人权概念的重要的发展。《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阐明了生存权。该白皮书指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是最简单的道理。”中国还把生存权与发展权联系在一起,并确认这是最基本的人权。1993年8月6日,江泽民主席在接受《朝日新闻》社长采访时指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人权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3.中国对人权与主权、内政的关系在理论上作出了正确的说明。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在1989年,邓小平同志就曾几次深刻地论述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1989年10月31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这里讲的“国权”就是国家主权。同年11月23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南方委员会主席、坦桑尼亚革命党主席尼雷尔时指出:“真正谈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同年12月1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日本客人樱内义雄等时指出:“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对这一点我们比过去更清楚了。”这些论述是对人权与主权关系的理论的重大发展。江泽民同志于1990年5月3日在首都青年纪念“五四”报告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如果失去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也就失去了人民民主,并且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 人权问题虽然有其国际性的一面,但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国际公约有关人权的规定主要通过国内法才能得以实现,保护人权的主要责任在于主权国家本身。人权是相对的、具体的,没有绝对的、抽象的人权。任何权利在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又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各国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权利的保护和限制作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规定。由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不同,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不同,对于人权的认识和要求也必然不同,各国在人权观念上存在分歧是很自然的。因此,观察一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如果把不同国家法律规定上的差别作为衡量人权状况的依据,甚至要求世界各国照搬一国或少数几国的人权标准和模式,或者利用人权作为推行其外交政策的工具,干涉别国内政,这是中国坚决反对的。中国重视人权,并主张在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同国际社会就人权问题进行平等的讨论和合作,中国政府一向反对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的内政。邓小平同志在1989年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曾指出:“国家关系应该遵守一个原则,就是不要干涉别国的内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决不会容许任何国家来干涉自己的内政。”江泽民主席1993年8月6日在接受《朝日新闻》社长采访时指出,人权问题从本质上说是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各国在人权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是正常的,而不应该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1993年3月15日,李鹏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说到底是一国主权范围以内的事,我们坚决反对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