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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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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尊重各国根据国情制定人权政策。中国代表团团长刘华秋在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上指出:“尊重和确保每个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保护人权政策的权利,不应利用人权问题向别国施加政治经济压力。” 中国认为,人权的实施必须考虑各国的国情。江泽民主席于1993年8月6日在接受《朝日新闻》社长采访时指出:“民主和人权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都是与各国国情密切相关的。”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经济状况、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等种种不同,在人权的实施上各国自然有所不同。因此,在人权的实施上不可能有一种统一的模式。 总之,中国政府一贯表示尊重和支持联合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所作的努力。中国政府曾多次宣告遵守《世界人权宣言》以及根据宣言制定的有关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中国反对将人权政治化和在人权领域奉行双重标准等不正常现象,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进程中,中国政府明确地强调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特殊重要意义,反对在人权领域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二、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 1.中国在制定和坚持《联合国宪章》的人权条款方面作出了贡献。1945年4月,当时的中国政府派出了代表团参加在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家关于国际组织的会议”,也称为旧拿山制宪会议。董必武同志作为中国代表团的成员之一,代表中国共产党和解放区人民在《联合国宪章》上签了字,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对宪章的赞同,其中也包括宪章的人权条款。宪章中的人权条款也包括了中国代表团的建议。 1955年4月,以国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为首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同其他与会国代表团一起通过了《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确认了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也确认了人权原则。周总理率代表团回国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扩大会议所作的报告中指出,亚非会议宣言中的十项原则,“也规定了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原则。这些都是中国人民的一贯主张,也是中国一贯遵守的原则”。 2.中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机构的活动,参与制定国际人权文书。中国自1979年起连续3年派观察员列席人权委员会的届会。1981年,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一届常会上,中国当选为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国。此后,一直连选连任。自1982年起,中国每年都派代表团参加该委员会届会。自1984年起,中国政府向人权委员会推荐的人权事务专家连续当选为人权委员会下属的“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委员和候选委员,并先后担任该机构的“土著居民工作组”和“来文工作组”成员。中国在联合国第三委员会(社会、人道和文化问题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会议上,亦积极参加有关人权问题的审议。自1981年起,中国派代表参加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起草工作组,其中包括《发展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被迫或非自愿失踪宣言》工作组等。在这些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提出的意见和修正案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其中有不少意见和修正案被有关国际人权文书所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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