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
一、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概念 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国际责任。国际不当行为是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国际不当行为,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它包括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和国际罪行,前者,指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如一国侵害了别国侨民合法利益,侵犯了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损坏了边界的界标,拖欠联合国会费等等;后者,指违背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如从事侵略战争、破坏和平、违反人道、灭绝种族、种族隔离、贩运奴隶、贩卖毒品、从事海盗行为等等:
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当行为,应视该行为是否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行为构成国际不当行为,从而引起国际责任。 二、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 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一国的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是根据国际法,而不是按照国内法。根据国际法,国际不当行为既有属于一国的国家行为,也有属于一国参与或介入他国所从事的行为。对于前者,该行为所引起的国际责任,应由行为国负责。对于后者,则可以由另一国负责或由它们共同负责。下面分别说明。 1.国际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有如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的行为。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该国的行为。但以该机关在有关事件中系以此种资格行事为限,而不论这些机关是属于制宪、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权力之下,不论担任国际性或国内性职务,也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 例如,孤独号案(1935年)。1929年,加拿大籍船舶孤独号,停泊在离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海岸六海里半的地方贩酒,被美国海岸警卫船追逐,并击沉于公海。此案交付仲裁后,仲裁委员会在1935年1月5日报告中称,孤独号之被击沉是非法的,判美国向英国赔偿25000美元。 又如,科孚海峡案(1949年)。1946年,英国军舰在经过科孚海峡时,触到水雷被炸沉,导致重大伤亡和损失。国际法院认为,阿尔巴尼亚有义务把雷区情况通知他国船舶,以维持航行安全,因此,阿尔巴尼亚应对英舰触雷事件负责,并应对此事件造成的损失及人员伤亡负赔偿责任。国际法院判阿尔巴尼亚赔偿843947英镑。 有的国家政府以国家三权分立,政府不能控制立法、司法机关为借口,拒绝承担立法或司法机关做出的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这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一个国家内地方政治实体的机关,或虽非国家地方政治实体正式结构的一部分,但经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实体,其机关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但以上述机关在有关事件中以此种资格行事为限。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经确定,一个人或一群人实际上代表该国行事的行为,或该人或该群人在正式当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这些权力要素的行为,应视为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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