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 程 导 航

※ 十隆 为
  关于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有分歧的。有人主张包括经济和社会领域活动等无形后果,如贸易禁运、限制性商业活动、金融政策、限制性关税、向他国转移有害工业等。因为当今世界上具有不良后果的活动大都带有经济和社会性质,但大多数人认为,其适用范围应仅限于有关自然环境利用所造成的跨界有形后果,因为迄今有关的国家实践几乎都是与领土的利用有关的,不能从这一领域国家实践的证据中归纳出适用于经济和社会领域的规则。损害责任适用范围的另一个问题是,产生损害责任的活动仅限于国家本身从事的活动,还是包括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一切活动?国际法委员会的一致意见是:原则上损害责任适用于一国管辖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一切具有跨界损害的活动,包括个人和法人实体从事的活动。在损害责任制度中规定国家的责任有助于国家针对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进行的具有潜在跨界损害后果的活动采取预防措施。
  三、国际损害责任的归属和赔偿原则
  在确定损害责任归属问题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特殊需要。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不发达,缺乏设备和专门人才,对其境内所发生的活动不—定全部掌握和控制。因此,在确定责任归属问题时应有所区别。在责任归属问题上宜采取属地原则,即按一国管辖或有效控制下进行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确定其责任。这里不发生“国家行为主义”。同时,上述的损害也包括私人活动造成的损害在内,事实上,许多跨界损害往往是私人企业而不是国家造成的。
  在确定责任归属和赔偿范围时,应注意国家在境内自由活动的权利与不给他国造成显著损害之间需保持合理的平衡,但也应注意不致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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