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
|
※
十隆慕 史蔚 |
上述四种行为,可以排除其不当性,因而可免除其国家责任。但是在国际关系中,有些国家利用上述情况为借口,尤其是利用别国“同意”为理由,来否认其所犯的国际罪行和回避由此而引起的严重国际责任,这是对“同意”的滥用。按照国际法,同意是国家自由意志的明确表示,而不能是胁迫和诈欺的结果;同意必须由一国正式权力机关做出,在国际上具有合法性,由外国扶植和控制的傀儡政府表示的同意是非法的;同意必须是有效的,而不能是无效的;同意必须在行为前作出,而不能实施行为后才加以追认。而且任何国家都不得利用别国的“同意”来进行军事干涉和武装侵略,从而侵犯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因此,帝国主义国家以“同意”为借口对他国进行侵略,是完全不合法的,不能成为解脱其国际责任的理由。 二、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 国际损害责任免除与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免除的情况有所不同。在通常情况下,对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如果不当行为主体能够证明它已采取了一切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阻止违反国际义务行为和由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发生,即使努力失败,也可以免除其责任。但在损害责任中,—般情况下,只要行为对地球表面的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损害,行为国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该行为是否有过失。但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也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不存在免责情况而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国际损害责任可以免除:(1)由于暴乱、战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如《核能方面第三者公约》第9条规定:除国内法律可能做出相反规定的情况外,经营人对由于武装冲突、入侵、内战、暴乱或特殊性质的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核事故引起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3条第2项也规定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完全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免责。(2)在发射空间物体中,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去面以外的地方,对另—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如果发射国没有过失,也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
|
第[2]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