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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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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隆 史蔚式 |
第五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国际不当行为和损害行为一经确定,如无免除责任的情形,就产生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后果。由于国际不当行为和损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引起的国际责任的性质和形式也不同。 一、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形式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主要是指国家的不当行为的责任,即国家责任。至于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的责任,实践中尚不多见。长期以来,在国际法的著述中,常常把国家责任分政治上的责任、物质上的责任和道义上的责任。但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应该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不同于政治上和道义上的责任的主要之点在于,法律责任是以法律原则和规范为依据,而且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目前,国际法上对于国家责任尚无明确的统一的规则,国际法学者的看法也不一致。但是,从有关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际实践中可以看出,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和道歉等。 (一)限制主权 限制主权是指全面或局部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它是国家责任形式中最严厉的一种。限制主权只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从而犯下国际罪行的国家。最明显的例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同盟国家为了惩罚和防止侵略势力再起,根据国际协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德国和日本曾实行军事管制,并由同盟国管制委员会在这些国家行使最高权力。如当时美、苏、英、法四国政府共同行使德国的最高权力,包括德国政府、司令部和任何州、市或地方政府或当局所有一切权力在内。这是一种全面的限制主权。除此之外,也可以来取局部限制主权的方式,例如,1949年缔结的对意大利的和约,规定该国拥有的武装力量的数量不得超过实行自卫所必需的限度。1951年,对日本也实行同样的限制。此外,对某国限制其军事工业的发展和不许其参加旨在反对战胜国的军事同盟,也属于局部限制主权的方式。 (二)恢复原状 国际法上的恢复原状是指将被损害的事物恢复到发生不当行为以前存在的状态。例如归还非法没收或掠夺的财产、历史文物和艺术珍品,恢复被非法移动的边界界标或非法毁坏的边境建筑物,修复被不当行为损坏的外交使团的馆舍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7年签订的对意、匈、保、罗、芬的五国和约中,就规定有返还责任条款,规定上述国家应将所有用掠夺或用其他不正当方式从所属国家领土内移走的一切财产、物质及其他文化物品归还原国。恢复原状不是—种绝对的责任形式,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对不当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可用金钱赔偿来代替。 (三)赔偿 国际法上的赔偿,是指对受害国的物质损失付给其相应的货币或物质赔偿。这种形式,可以适用于侵略他国,犯有国际罪行的侵略国家。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7年签订的对意、匈、保、罗、芬的五国和约中,规定了赔偿责任条款,规定上述国家应对各受害国承担不同数量的货币和物质损失的赔偿。赔偿这种形式,也可以适用于犯有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对他国造成物质损失的国家。例如,1904年北海渔船事件,即多革堤事件(The Dogger Bank Case)。1904年日俄战争时,俄国波罗的海舰队在开赴远东途中,向北海的多革堤附近的英国渔船队射击,造成渔民的死亡和渔船的损害,后以俄国政府向英国政府付给金钱赔偿了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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