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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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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隆 史蔚式 |
关于赔偿的限额,国际法并无统一的规则,国际实践也不一致。国际法学界有两种主张:一种认为,赔偿是具有“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因此可以不和实际损害的数额发生直接联系,赔偿数额可以大于实际损害的数额。因此,赔偿限额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另一种认为,根据赔偿与损害等价的原则,赔偿以不超过所受损害的价值为宜。 关于赔偿范围,既包括对国家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对受害国国民的损害赔偿。在侵略战争中,被侵略国遭受巨大损害,被侵略国的国民也遭受到巨大损害,侵略国都必须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恢复外交关系后,中国考虑到中日人民友好关系,声明放弃战争赔偿,但是并未声明也放弃受害人民的损害赔偿。中国人民向日本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是完全正当的。 应该把作为国家责任形式的赔偿与一国政府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给予外国人以救济或补偿区别开来。在发生战争或自然灾害的情况下,一国政府给予受害的外国人以人道主义的物资救济,或一国实行国有化或征用外国企业时给外国人以适当补偿,都不是赔偿。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国家不存在国际不当行为,因而不引起国家责任。
(四)道歉 道歉是指犯有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向受害国承认错误,给受害国以精神上的满足的责任形式。道歉也是一种法律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形式,是由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在国际实践中普遍适用,因而已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而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质。道歉可以用口头方式表示,也可以用书面方式表示,有时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表示。例如,派遣专使前住受害国表示遗憾、道歉,对受害国的国旗、国微行礼致敬,或者惩办肇事人员,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等等。道歉是国际上使用得非常普遍的国际责任形式,通常适用于犯有不太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特别是犯有损害他国尊严的不当行为的国家。但是有时对一件很严重的事件,也可以用道歉来了结。例如1837年发生的“加罗林号”事件,就是以英国政府向美国表示道歉了结的。又如1905年,德国炮舰美洲豹号,停泊在巴西的伊塔日阿伊港,由于一名船员没有回舰,船长派出官兵到岸上寻找,他们闯入民宅,强迫居民帮助寻找。但是第二天早上该船员己自动返舰。德国舰长侵犯了巴西的属地最高权。德国表示道歉,并将该舰长撤职,以示惩处。 以上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形式,在一个事件中,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犯有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可能只承担一种形式的责任,也可能同时承担多种形式的责任。例如,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侵略国家,既被限制国家主权,又承担赔偿和恢复原状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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