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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隆一 织屎头烁

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性质和法律人格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类型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
  现代国际组织,名目繁多,在数量上要以万位数字来计算。国际组织的活动已涉及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其中数百个较重要的政府间组织,对当代国际关系及国际法产生了深刻影响。国际组织已是今日国际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调整国际组织各种事项及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已形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极重要的分支——“国际组织法”。
  中外学者给国际组织下过各式各样的定义。概括言之,“凡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①。
  上述定义表明,国际组织可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国际组织,既包括若干国家或其政府所设立的国际机构(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欧洲共同体等),也包括若干国家的民间团体及个人组成的机构(如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等)。狭义上的国际组织则仅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签署国际协议而设立的机构。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是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即若干国家或者干政府间的常设机构。
  上述定义还表明;
  第一,国际组织是一种跨越国界的多国机构。任何组织,无论冠以何种名称,如果其组织和活动未超出一国的国界,它就不是国际组织。
  第二,它是由不同国家或其政府,或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机构。因此,国际组织的组成分子既可能是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也可能是国内法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它具有较完整的结构体系。起码拥有一个常设机关和经常性的工作地点。这种地点通常称为国际组织的总部。这一要素是国际组织区别于国际会议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四,它根据其组成分子之间的协议而设立。这种协议说明国际组织是基于其组成分子的意志而建立的,是其组成分子集体契约行为的结果。
  第五,它具有特定的目的或使命。这些目的由组织章程予以明确规定,通过组织机关根据其职权和活动程序予以实践。
  第六,它在国际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除非某一国际组织的宗旨已经最后实现,或情势变迁,亦以被新的组织所代替、否则,它就会通过其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组织活动。
  国际法上所研究的国际组织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即由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创立的,具有常设体系或机构的一种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其宗旨是依靠成员国间的合作来谋求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国际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国家。国际组织的参加者主要是主权国家,虽然少数国际组织也接纳某些非独立国家的政治实体或地区为准成员甚至正式成员,但其基本成员主要还是主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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