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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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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组织依据国家间的正式协议而创立。国际组织建立在国家之间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它只能依照各国的协议进行活动,国际组织无权对成员国发号施令或以任何借口违反国家主权原则去干涉那些本质上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务。 3.国际组织必须设有一套承担一系列持续职能的常设机构。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在组织结构上的最大差别,就在于有一套常设机构。 4.拥有自主权。国际组织有自己的法律人格和单独意志,其自主权存在于一套不同于成员国的机构系统和独立的决策程序。 5.具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国际组织在那些超出了成员国单个的行动权力的领域内发挥国家间合作的职能,处理国际间的特定事务,包括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一般性的政治事务,也包括涉及国际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事务。 具备上述特点的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在国际社会上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例如可以接受和派遣使节、进行国际谈判、调解国际争端、缔结条约,享受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提起国际诉讼和求偿。但国际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它的国际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是它本身所固有的,而是由其成员国的主权派生出来的。虽然有个别的国际组织,如欧洲联盟,在其约章中被授予某些超国家的权力,但那只是成员国自愿放弃其部分的国家主权,不能认为是国际组织的—般特性和权力。 (二)国际组织的类型 国际组织,从1804年成立的莱茵河管理委员会前后算起,虽然只有两百来年的历史,但在20世纪的发展却十分迅速,现在已形成一个以联合国为协调中心的巨大的国际组织网。为了更好地了解国际组织的特点,更全面认识它们在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必要对各种国际组织进行科学的分类。以下介绍几种主要的分类方法。 1.民间组织与政府间组织 如前所述,这是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性质作出的分类,即凡是由国家或其政府组成的国际常设机构,均为政府间组织;凡是由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跨越国界的非官方联合体,均为国际民间组织。 这种分类方法的优点在于指出了国际组织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并明确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是各种政府间组织。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纯政府间组织,其成员并不一定完全由国家或其政府构成。除前面提及的联合国和关贸总协定等之外,现代国际商品协定组织也接纳非主权的一体化组织作为其成员。 2.全球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 这是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地域特点作出的分类。全球性(亦称世界性)组织是指在向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开放,不问其地理位置及其他因索如何,用组织的法律形式聚合在一起,并寻求解决涉及整个国际社会各种有关问题的机构。区域性组织是那些由某一地区的国家组成,其目的为促进该地区国家间合作的机构。 这种分类方法揭示了现代国际组织全球普遍化和区域集团化的并行发展趋势。不过,国际组织的全球性和区域性是相对而言的,即使是拥有最多成员国的组织也并未将世界上的所有国家都包括在内,即使是区域性组织,有的也接纳本区域之外的国家为其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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