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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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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隆一 织屎头烁 |
与国内法形成对照,在传统国际法中,有所谓对国际侵权行为的“自动裁决”、诉诸战争的“自助原则”、重视既存事实的“实效原则”等等。这些特点,集中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带有很大的松散性和任意性。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日益组织比,世界增加了凝聚力,而在欧洲共同体(欧洲联盟)这类新型的区域性组织中,还出现了某些“超国家”的明显因素。这不仅对国际社会结构、国际政治及经济产生深刻影响,也对国际法的现状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1.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与现代国际法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建立,是以国家间的正式条约为其组织章程的。条约主要规定有关组织的法律地位、宗旨原则和权力结构。如前所述:随着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这种条约和有关法规已形成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体系——国际组织法。 那些建立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条约,往往规定有国际社会需共同遵守的一般性规则。加入这种组织的国家愈多,接受这种规则的国家就愈普遍,从而使某些重要规则有可能产生一般国际法的效力。 联合国宪章第2条,在规定“本组织及其成员园”应遵行的各项原则时,特别规定: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因此,宪章虽然形式上是基于一般国际法而制定的—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只对成员国有拘束力,但就其实质来说,却是一项对全球一切国家产生普遍影响的最大公约。在这个意义上,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宪章所载各项宗旨和原则及其相关规定,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其中一些带根本性的条款(如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民族自决等),被认为具有“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的强行法的性质。 这里,还需提及则是:各类国际组织章程,尤其是行政性国际组织的章程,有关行政事务的各种规定及实践,促进了国际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这一发展,使传统国际法所强调的国家间相互“不作为”的义务,正在进一步向积极“作为”的方向扩大。 2.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与现代国际法 世界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多设有一个所有成员国代表均参加的全体大会为其最高权力机关。其中以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最广,它可讨论审议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及事项,并可就此以决议的形式向各成员国及安理会提出建议。因此有人把它比作“世界议会”。实际上,联合国大会只是一个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并不享有像国内议会那样的立法权。尽管如此,联合国大会在其长期职能活动中,曾在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经济、国际社会合作等方面,作出了数以千计的决议。关于这些决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争论甚多,但它们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却是公认的。 联合国大会,几乎是由全世界国家的代表组成的。它的呼吁,反映各国政府的意愿,是世界舆论的积累和集中表达,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特别是直接有关法律问题的那些决议,必然影响产生国际习惯的传统方式。它们代表一种普遍的信念,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形成的有力证据。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某种阐明、确认或宣示国际法原则及规则的作用。而且事实上,联大决议,有些已由各国进一步缔结为国际公约(如外层空间条约等)。从这个角度来看,大会决议起了促进公约签订的作用,国际公约是大会决议的一种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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