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 程 导 航

※ 十隆一 织屎头烁
    与国内法形成对照,在传统国际法中,有所谓对国际侵权行为的“自动裁决”、诉诸战争的“自助原则”、重视既存事实的“实效原则”等等。这些特点,集中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带有很大的松散性和任意性。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日益组织比,世界增加了凝聚力,而在欧洲共同体(欧洲联盟)这类新型的区域性组织中,还出现了某些“超国家”的明显因素。这不仅对国际社会结构、国际政治及经济产生深刻影响,也对国际法的现状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1.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与现代国际法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建立,是以国家间的正式条约为其组织章程的。条约主要规定有关组织的法律地位、宗旨原则和权力结构。如前所述:随着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这种条约和有关法规已形成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体系——国际组织法。
  那些建立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条约,往往规定有国际社会需共同遵守的一般性规则。加入这种组织的国家愈多,接受这种规则的国家就愈普遍,从而使某些重要规则有可能产生一般国际法的效力。
  联合国宪章第2条,在规定“本组织及其成员园”应遵行的各项原则时,特别规定: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因此,宪章虽然形式上是基于一般国际法而制定的—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只对成员国有拘束力,但就其实质来说,却是一项对全球一切国家产生普遍影响的最大公约。在这个意义上,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宪章所载各项宗旨和原则及其相关规定,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其中一些带根本性的条款(如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民族自决等),被认为具有“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的强行法的性质。
  这里,还需提及则是:各类国际组织章程,尤其是行政性国际组织的章程,有关行政事务的各种规定及实践,促进了国际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这一发展,使传统国际法所强调的国家间相互“不作为”的义务,正在进一步向积极“作为”的方向扩大。
  2.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与现代国际法
  世界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多设有一个所有成员国代表均参加的全体大会为其最高权力机关。其中以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最广,它可讨论审议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及事项,并可就此以决议的形式向各成员国及安理会提出建议。因此有人把它比作“世界议会”。实际上,联合国大会只是一个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并不享有像国内议会那样的立法权。尽管如此,联合国大会在其长期职能活动中,曾在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经济、国际社会合作等方面,作出了数以千计的决议。关于这些决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争论甚多,但它们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却是公认的。
  联合国大会,几乎是由全世界国家的代表组成的。它的呼吁,反映各国政府的意愿,是世界舆论的积累和集中表达,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特别是直接有关法律问题的那些决议,必然影响产生国际习惯的传统方式。它们代表一种普遍的信念,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形成的有力证据。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某种阐明、确认或宣示国际法原则及规则的作用。而且事实上,联大决议,有些已由各国进一步缔结为国际公约(如外层空间条约等)。从这个角度来看,大会决议起了促进公约签订的作用,国际公约是大会决议的一种发展。
 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