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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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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中总的结构是西欧和其他国家5名、亚洲和非洲各3名、拉美和东欧各2名。其中在常任理事国中,西欧及其他国家是3名,亚洲和东欧地区各1名,拉美及加勒比地区和非洲地区没有国家拥有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在非常任理事国中,非洲地区3名、亚洲、西欧和拉美地区各2名、东欧地区1名。按各个地区国家的数目计算,某一个地区的理事国确实太多一些。因此,有的国家提出,如果增加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亚洲要增加日本和印度;非洲增加尼日利亚和埃及;拉美增加墨西哥、巴西或阿根廷。西欧增加德国。即使是这样,按各地区会员国的比例计算,地域公匀分配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3)综合国力说。意大利代表在1991年第46届联大会议上表示,“意大利赞成扩大安全理事会、增加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的数目,这样做不必使所有的新的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我们感到对后者的选择应该根据该国的人口数量、国民生产总值及其对联合国预算的贡献等客观标准。”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是由多方面的因素组成的,包括政治影响、经济水平、军事力量、人口数量、国土面积、文化传统及对联合国的贡献等方面。如果按此标准,各个区域的大国都应包括在内。
主张增设常任理事国的各种意见中,2十3的方案颇受注意,即增加5个常任理事国,除德国和日本这两个发达国家外,还有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各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发达国家占4席,而发展中国家只有一席,南北对比已经很不平衡。如果只增加德国和日本为常任理事国,则上述不平衡将进一步加剧,决非发展中国家所能接受。问题在于2十3方案中的3究竟是谁。在各有关地区集团内部,竞争将很激烈。 广大中小国家本来就对常任理事国的席位持否定的态度,他们既反对德日成为常任理事国,使安理会成为富人俱乐部,又担心本地区其他大国的地位上升,影响自己的利益,并且,常任理事国的概念同大小国家一律平等的原则不相符合,增加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就是加强常任理事国概念中所内含的这种不平等。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增加常任理事国就可能导致更多的国家拥有否决权,从而使安理会难以运转。因而主张冻结并逐步取消常任理事国席位。有的发达国家也强烈反对增加常任理事国。意大利大使就强调指出:如果只增加德国和日本作为常任理事国,安理会中的南北力量对比将更加失衡;如果从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各选择几个发展中国家作为新的安理会理事国则又可能难产,甚至影响到发展中国家间的团结。 增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问题比较复杂,在短时间内恐怕难以奏效,因此,有的国家提出了增加安理会的准常任理事国的建议。所谓安理会的准常任理事国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安理会中不享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其二是准常任理事国的任期将多于2年,但少于10年或15年,设立准常任理事国的建议实际上是在常任理事国与非常任理事国之间的一种折衷方案。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发表讲话。当日,联合国首脑会议在联合国总部开幕,约150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出席会议。 2.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问题 关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问题是联合国内争论最久、议论最多和受抨击最强烈的一个问题。早在1945年旧金山会议期间,否决权问题就是争执不下的难题之一,许多中小国家认为这是对联合国应当遵循的民主原则的否定。在历届联合国大会的辩论中都有国家提出取消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的建议。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加利依照安全理事会首脑会议1992年1月31日声明的要求所提出的题为《和平纲领》的报告中对否决权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联合国成立至今,全世界发生100多场重大冲突,造成大约2千万人的死亡。因为安理会投了279次否决票,使联合国在处理许多危机时无能为力。”“安理会的工作应有的规律是根据共同利益达成真正协商一致的意识,而不是以否决权或任何一群国家的力量相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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