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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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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隆诙 瞎系 |
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否决权的抨击更为强烈。1992年9月在雅加达召开的第10届不结盟首脑会议最后文件指出:“保证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主导的和排它的作用的否决权与联合国民主化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应随着联合国的改革加以审查,以便使联合国的机构更为民主化和更具有透明度。”在第47届联大的发言中,利比亚代表说:“对指导安理会工作的规则应加以审核,如毫无道理的否决权。否决权是根据大约半个世纪以前的情势制订的,而今天已事过境迁。实践证明,使用否决权无助于解决争端和维护国际安全。在使用否决权的情况下,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否决权是用来维护特殊利益的,而不是为了主张国际原则或处理国际问题。我们认为,只要国际社会的命运依赖于享有否决权的国家利益,依赖于一个国家的意志,该国使用否决权来防止安理会通过任何决议草案,联合国的目标就不能实现。” 否决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国际力量对比的反映,也是汲取了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而得来的。国联盟约的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每个理事国都拥有否决权。根据国联盟约,国联理事会的实质性决议除第15条第6款的争端当事国外,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理事国一致通过,实际上每个理事国都有否决权。在这种表决程序的制约下,其结果是在处理诸如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上,国联无能为力。国际联盟在维持国际和平方面失败的教训对建立战后国际安全体系有着直接的影响。《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不但要建立在普遍性基础之上,而且二战战胜国还必须肩负起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安全理事会要负起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五常任理事国既然负有如此重大的责任,也应该得到与此义务相应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一个国际组织调遣本国的军事力量和国力资源用于执行本国所不赞同的决议。至于“大国一致”,当时三巨头的想法是大国意见不一致就孕育着对所有国家最危险的后果,只有大国一致,才能防止新的世界大战。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都是世界上实力最强的国家。从全球的和平与安全考虑,小国之间即使打得天翻地覆,只要大国不插手,也不会对国际的和平与安全产生重大影响。联合国纵然不能防止五大国之间发生战争,但是却有可能防止联合国全体会员国与五大国之一发生战争。因为根据宪章第25条的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换句话说,安理会所作出的决议代表了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如果五大国没有了否决权,就可能发生联合国全体会员国与一常任理事国之间的冲突,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否决权是一种少数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力,也就是一种保护少数的权利。联合国历史上大国使用否决权的实践反映了国际关系中大国之间力量对比的变化。在联合国创立的头25年中,苏联使用了上百次否决权,而美国却没有使用过一次。这说明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在联合国中处于少数,处境艰难。因而,苏联就一直反对取消否决权。否决权在选举秘书长的问题上也同样起到了保护在安理会占少数派的利益的作用。1981年安理会在推荐秘书长时共进行了16轮投票,共投了32张否决权。在1991年的选举中,安理会则一致推荐了秘书长加利。由于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都拥有否决权,因此,在安理会提名时,常任理事国开始事先征求意见,特别顾及到拥有否决权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意见。如果取消了否决权,凭简单多数向大会推荐人选,在安理会目前的构成情况下,则很难保证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候选人当选。总之,否决权是保护少数的一种权利,取消了否决权必定使处于少数的国家的处境不利,因此,对该问题处理应慎之又慎。1970年3月17日,安理会表决关于罗得西亚的提案时,美国首次使用否决权,这表明美国在联合国占多数的情况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美国对使用否决权的态度也来了个急转变。 迄今尚无迹象表明现任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会同意放弃否决权。想当初联合国宪章中倘无否决权的规定,则不但苏联,而且美国,都不会参加这个国际组织。当时美国国务卿曾在参议院公开宣称:否决权是美国参加联合国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即使在今天,大国一致原则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仍有其积极意义。实际上,否决权是难以取消的。考虑到废除否决权的主张不现实,就出现了限制否决权的建议。在历届联大会议上,有些国家提出各种方式以限制否决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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