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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隆诙 瞎系
    一种方式是“不适用”。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其《和平纲领》中说:“随着冷战的结束,从1990年5月31日至今,没有投过否决票,对联合国的要求却急剧增加。”不少专家与学者也认为,随着冷战的结束,东西方局势的缓和,安理会中对着干的局面不复存在。常任理事国之间加强了磋商,在提案尚未得到所有国家赞同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付诸表决。安理会曾有过近三年的时间没有使用否决权。但是,否决权是一种权利,这种将限制权利的方式建立在自我克制基础上的作法,只能是一厢情愿。在涉及到根本利益的问题上,常任理事国是难以自我克制的。
  第二种方式是实行三票否决制,即要阻挠安理会通过决议,需要三个以上常任理事国的否决票。据说,这种办法可以避免一两个国家左右安理会的弊病,有利于安理会的正常运转。早在第一届联大期间,菲律宾就提议把第27条改为安全理事会的实质性决议应以七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至少三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之。在第47届联大六委发言中,新加坡代表又提出了内容基本相同的建议。但是,三票否决制实际上却使否决权的存在更为不合理,造成在安理会拥有多数的常任理事国仍然具有否决权,而剥夺了在安理会中占少数的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构成看,三票否决制使美、英、法三国仍拥有否决权,而作为五常之一的唯一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却丧失了否决权。这是极不公平的。
  第三种方式是限制否决权的适用范围。近年来,有不少国家提出应对否决权的使用加以进一步的限制,如在涉及到和平解决争端、接纳新会员国、选举联合国秘书长等问题上,由五大国以发表声明的方式宣布不再使用否决权。该建议似乎有理,但是否能行得通却是大有疑问的。在联合国创立之初,在接纳新会员国的问题上,使用否决权最多,先后有20多个国家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使用了否决权而被拒之联合国之外。冷战结束以后,加速了民族独立、国家分裂的进程。联合国的会员国已增至189个。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对于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法取得联合国会员国资格的一些情况,否决权还是必要的。
  (二)《联合国宪章》的修订问题



  联合国诞生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伟大胜利之时,《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联合国组织的创建适应了时代进步的客观需要,反映了人类要求建立一个和平和繁荣的新世界的美好愿望。《宪章》中的宗旨和原则在现在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是,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数十亿人民挣脱殖民主义的枷锁,100多个国家获得独立,联合国的会员国从51个发展到现在的189个。人类赢得了半个多世纪的和平,社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当前的国际形势与50多年前相比是大不一样了。《联合国宪章》中的许多条款确已时过境迁。当前,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代世界的主题,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不少中小西方国期望《联合国宪章》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反映联合国中大多数成员的要求与期望。
  另一方面,冷战结束以后,两极瓦解使世界力量严重失衡,不仅旧的矛盾和问题没有解决,原来潜伏和被掩盖的矛盾急剧爆发,酿成新的冲突,甚至出现新的热点和局部战争。在冷战结束以后,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不但没有收敛,反而由于减少了相互牵制而有所抬头,对世界和平与各国的独立与主权形成了严重的挑战与威胁,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要求安理会决策民主化、增加决策透明度、反对双重标准,要求修改《宪章》的呼声日趋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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