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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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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隆诙 瞎系 |
一种方式是“不适用”。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其《和平纲领》中说:“随着冷战的结束,从1990年5月31日至今,没有投过否决票,对联合国的要求却急剧增加。”不少专家与学者也认为,随着冷战的结束,东西方局势的缓和,安理会中对着干的局面不复存在。常任理事国之间加强了磋商,在提案尚未得到所有国家赞同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付诸表决。安理会曾有过近三年的时间没有使用否决权。但是,否决权是一种权利,这种将限制权利的方式建立在自我克制基础上的作法,只能是一厢情愿。在涉及到根本利益的问题上,常任理事国是难以自我克制的。 第二种方式是实行三票否决制,即要阻挠安理会通过决议,需要三个以上常任理事国的否决票。据说,这种办法可以避免一两个国家左右安理会的弊病,有利于安理会的正常运转。早在第一届联大期间,菲律宾就提议把第27条改为安全理事会的实质性决议应以七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至少三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之。在第47届联大六委发言中,新加坡代表又提出了内容基本相同的建议。但是,三票否决制实际上却使否决权的存在更为不合理,造成在安理会拥有多数的常任理事国仍然具有否决权,而剥夺了在安理会中占少数的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构成看,三票否决制使美、英、法三国仍拥有否决权,而作为五常之一的唯一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却丧失了否决权。这是极不公平的。 第三种方式是限制否决权的适用范围。近年来,有不少国家提出应对否决权的使用加以进一步的限制,如在涉及到和平解决争端、接纳新会员国、选举联合国秘书长等问题上,由五大国以发表声明的方式宣布不再使用否决权。该建议似乎有理,但是否能行得通却是大有疑问的。在联合国创立之初,在接纳新会员国的问题上,使用否决权最多,先后有20多个国家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使用了否决权而被拒之联合国之外。冷战结束以后,加速了民族独立、国家分裂的进程。联合国的会员国已增至189个。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对于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法取得联合国会员国资格的一些情况,否决权还是必要的。 (二)《联合国宪章》的修订问题
联合国诞生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伟大胜利之时,《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联合国组织的创建适应了时代进步的客观需要,反映了人类要求建立一个和平和繁荣的新世界的美好愿望。《宪章》中的宗旨和原则在现在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是,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数十亿人民挣脱殖民主义的枷锁,100多个国家获得独立,联合国的会员国从51个发展到现在的189个。人类赢得了半个多世纪的和平,社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当前的国际形势与50多年前相比是大不一样了。《联合国宪章》中的许多条款确已时过境迁。当前,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代世界的主题,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不少中小西方国期望《联合国宪章》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反映联合国中大多数成员的要求与期望。 另一方面,冷战结束以后,两极瓦解使世界力量严重失衡,不仅旧的矛盾和问题没有解决,原来潜伏和被掩盖的矛盾急剧爆发,酿成新的冲突,甚至出现新的热点和局部战争。在冷战结束以后,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不但没有收敛,反而由于减少了相互牵制而有所抬头,对世界和平与各国的独立与主权形成了严重的挑战与威胁,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要求安理会决策民主化、增加决策透明度、反对双重标准,要求修改《宪章》的呼声日趋强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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