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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隆诙 瞎系
    3.旧金山制宪会议
  旧金山会议如期举行。它的正式名称是“联合国家关于国际组织的会议”。旧金山会议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次盛大的国际会议,其参加者共有50个国家。在整整两个月中,代表们研究与讨论了橡树园建议案,“雅尔塔方案”和各国政府所提出的修正案,最后完成了宪章的起草工作。代表们于6月25日在旧金山歌剧院召开全体会议,无保留地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次日,举行了正式签字仪式。《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联合国正式宣告成立,总部设在纽约。1946年1月10日,联合国大会在伦敦举行第一届会议,于是一个新的普通性国际组织,正式开始活动。



     
  (二)《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由一个序文和19章组成,全文111条。《国际法院规约》为宪章的组成部分。宪章的主要内容包括: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第一章),联合国的会员国(第二章),联合国主要机关的组织、职权、活动程序与主要工作(第三至第十五章),以及有关联合国组织的地位与宪章的修正(第十六至第十九章)等条款。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虽然它在性质上,同《国际联盟盟约》一样,都是一种多边条约,但与盟约相比,有若干不同的特点:
  首先,在形式上,《国际联盟盟约》并非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的独立文件,只是《凡尔赛和约》的第一章,构成和约的一部分;《联合国宪章》则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文件,自成体系。
  其次,《国际联盟盟约》只包括一个序文和26个条文;《联合国宪章》有一百多个条文。《联合国宪章》比《国际联盟盟约》的规定更加系统,更加完善。
  尤其重要的是,宪章所确立的原则和制度,虽然不少是借鉴国联的经验,但在许多方面已有很大发展。在机关设立方面,国联除秘书处和一个自主性的常设国际法院之外,仅有大会和行政院两个主体机关;而联合国除秘书处之外;尚有五大机关。在职权方面、国联的大会与行政院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而联合国各主要机关的职权则具有明显的分权性质,重叠较少。在表决制度方面,全体一致同意是国联大会和行政院的重要原则;而联合国除安理会对非程序性问题采取五大国一致表决方法外,所有机关均以多数或特定多数为表决原则。在宗旨与活动方面,盟约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外的其他事项未作详细规定;而宪章一方面确立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首要宗旨,另一方面也强调经济、社会、技术、人道等事项的国际合作。在采取强制措施的权限方面,盟约强调的是行政院的建议和成员国自愿承担的义务;而宪章则更注重安理会对联合国会员国有约束力的决定。在限制战争权方面,盟约并未当然禁止战争,只对会员国发动战争的权利作了某些限制;而宪章禁止战争的范围则要广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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