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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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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旧金山制宪会议 旧金山会议如期举行。它的正式名称是“联合国家关于国际组织的会议”。旧金山会议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次盛大的国际会议,其参加者共有50个国家。在整整两个月中,代表们研究与讨论了橡树园建议案,“雅尔塔方案”和各国政府所提出的修正案,最后完成了宪章的起草工作。代表们于6月25日在旧金山歌剧院召开全体会议,无保留地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次日,举行了正式签字仪式。《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联合国正式宣告成立,总部设在纽约。1946年1月10日,联合国大会在伦敦举行第一届会议,于是一个新的普通性国际组织,正式开始活动。
(二)《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由一个序文和19章组成,全文111条。《国际法院规约》为宪章的组成部分。宪章的主要内容包括: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第一章),联合国的会员国(第二章),联合国主要机关的组织、职权、活动程序与主要工作(第三至第十五章),以及有关联合国组织的地位与宪章的修正(第十六至第十九章)等条款。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虽然它在性质上,同《国际联盟盟约》一样,都是一种多边条约,但与盟约相比,有若干不同的特点: 首先,在形式上,《国际联盟盟约》并非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的独立文件,只是《凡尔赛和约》的第一章,构成和约的一部分;《联合国宪章》则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文件,自成体系。 其次,《国际联盟盟约》只包括一个序文和26个条文;《联合国宪章》有一百多个条文。《联合国宪章》比《国际联盟盟约》的规定更加系统,更加完善。 尤其重要的是,宪章所确立的原则和制度,虽然不少是借鉴国联的经验,但在许多方面已有很大发展。在机关设立方面,国联除秘书处和一个自主性的常设国际法院之外,仅有大会和行政院两个主体机关;而联合国除秘书处之外;尚有五大机关。在职权方面、国联的大会与行政院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而联合国各主要机关的职权则具有明显的分权性质,重叠较少。在表决制度方面,全体一致同意是国联大会和行政院的重要原则;而联合国除安理会对非程序性问题采取五大国一致表决方法外,所有机关均以多数或特定多数为表决原则。在宗旨与活动方面,盟约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外的其他事项未作详细规定;而宪章一方面确立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首要宗旨,另一方面也强调经济、社会、技术、人道等事项的国际合作。在采取强制措施的权限方面,盟约强调的是行政院的建议和成员国自愿承担的义务;而宪章则更注重安理会对联合国会员国有约束力的决定。在限制战争权方面,盟约并未当然禁止战争,只对会员国发动战争的权利作了某些限制;而宪章禁止战争的范围则要广泛得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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