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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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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隆诙 瞎系 |
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规定在《联合国宪章》的序文和第1、2条中,是对宪章精神的高度概括,给联合国本身及其会员国规定了各项带原则性的法律义务和应该遵循的行动方针。 (一)联合国的宗旨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为此目的,《宪章》规定了两项方法,即“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和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宪章》第6、7两章分别对这项办法的实施作了具体规定。宪章特别提到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应“依照正义和国际法的原则”,这表明国际法在联合国解决国际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2.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宪章》规定:“发展各国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并且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增强普遍和平。”“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是发展各国友好关系的基础。各国人民有权自愿选择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有权获得民族独立,任何压制民族解放运动、实行种族歧视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3.促进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合作。《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宪章》第9至13章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4.作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意即联合国应当是协调一切社会制度相同或不同的国家的行动并使之进行合作的重要场所。其主要活动方式在于通过彼此协商,取得有关各国的行动一致,以实现上述各项规定。 (二)联合国的原则 为了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宪章》第2条为联合国本身和成员国规定了应遵循的七项基本原则。 1.会员国主权平等。在国际社会上,国家不论大小,其主权都是平等的。只有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得到尊重,国际和平与安全才有保障。主权平等就是一切会员国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享有主权所包含的一切权利,其国际人格、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受到尊重。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联合国的会员国必须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忠实执行联合国的决议,当宪章规定的义务与会员国根据其他国际协议规定的义务有抵触时,宪章义务应居优先地位。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宪章》第33条列举了各种解决争端的和平方法,包括谈判、调停、调查、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利用区域机构和区域协定等。《宪章》还规定安理会负有促进国际争端和平解决的责任。 4.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但此原则并不排除在受到武力攻击时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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