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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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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体协助。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强制行动时,各会员国不得协助被制裁的国家,联合国在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6.保证非会员遵守上述原则。当联合国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采取行动时,联合国和它的成员国应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此规定是对联合国及其成员国提出的要求。 7.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任何规定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或要求会员国将此事项提请依宪章解决,但该原则不应妨碍联合国依第七章对威胁和破坏和平的情势采取强制行动。 上述几项原则,特别是第(1)、(2)、(3)、(4)、(7)项,均系国际社会全体接受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其效力远远超出一个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限制,而对世界各国产生约束力。 三、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秘书处、国际法院。除此之外,各主要机关还设有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各种辅助机关。 (一)大会 大会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是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世界议会性质的国际论坛。它无权迫使任何一国政府采取任何行动,而只能以建议方式表达国际舆论,发挥重要影响,大会与安理会一道在联合国各机关中居于中心地位。
1.大会的组成。大会是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组成的机关,同时也是由政府代表组成的政府间机关。每国出席大会的代表不超过5人,但只有一个投票权。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从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始,一般在12月25日前闭幕,如果议程尚未讨论完毕,则在第二年春天继续开会。在休会期间有必要时,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过半数会员国的请求,可临时召集特别会议。大会每届会期选举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21人,按亚洲、非洲、拉美、东欧、西欧等地区分配产生,由会员国轮流选任。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不担任主席,但每届大会都可当选为副主席。为提高工作效率,大会下设有七个主要委员会、两个程序委员会和若干特别委员会。 大会举行常会时,除全体会议外,设有七个主要委员会,分别讨论下述各项问题: (1)第一委员会(政治与安全委员会),负责讨论政治和安全问题,包括调整军备问题。 (2)第二委员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讨论经济和财政问题。 (3)第三委员会(社会、人道与文化委员会),讨论研究社会、人道和文化问题。 (4)第四委员会(非殖民化委员会),讨论托管和非自治领土问题。 (5)第五委员会(行政与预算委员会),讨论联合国的行政和预算问题。 (6)第六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讨论法律问题。 (7)第七委员会(特别政治委员会),从十一届联大开始设立,讨论较为次要的政治性问题,分担原属第一委员会的部分工作。 大会设有两个程序委员会,即总务委员会和全权证书委员会。前者由大会主席、副主席及7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组成。负责审议临时议程中的项目是否应列入议程和讨论的先后秩序,并向全体会议提出建议。后者由大会根据主席的提议任命九个成员国组成。负责审查出席会议代表的全权证书是否符合规定,并向全体会议提出报告。 此外,大会还设有一些常设性委员会和辅助性、临时性的机构以便进行大会的经常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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