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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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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会的职权 大会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但对于安全理事会正在审议的问题,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大会不得提出任何建议。大会职权主要包括: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审议关于维持和平与安全的普遍原则,包括有关裁军和军备管制方面的原则,并可提出有关建议;讨论会员国、安理会或非会员国向它提出的有关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并可提出建议,但安理会正在处理者除外;就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提请安理会注意,并建议和平解决的措施。 (2)国际合作。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促进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协助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 (3)组织事务。接受并审议联合国安理会和其他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的须经选举产生的理事国;与安理会平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推荐委任联合国秘书长、接纳会员国;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审议、批准联合国的预算;分派各会员国的经费负担;审查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等。 3.大会的表决程序 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每个会员国在大会享有一个投票权。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需由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2/3多数通过,程序性问题则以简单多数表决。重要问题包括关于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理事国、托管理事会理事国的选举;接纳新会员国;停止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会员国除名;托管制度的施行和预算问题的决定等。对于其他问题的决议,以到会及投票国的过半数决定。 (二)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的并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而且宪章第12条规定,有关争端事项,在安理会处理审议期间,大会不得提出任何建议。这一规定明确了安理会的优越地位。因此,安全理事会在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中占有首要的政治地位。 1.安全理事会的组成。安全理事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苏(现为俄罗斯)、英、美五国是常任理事国,其余10国是非常任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按地区分配名额以2/3多数票选出,任期两年,每年改选五名,交替进行,不得连选连任,并且,必须由同一地区的国家接替,每一理事国有代表一人,各理事国应有代表常驻会所。安理会主席的职位由各理事国按其国名的英文字首的排列次序按月轮流担任。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由理事国认为合宜的时候派政府人员或特别指定的代表出席。此外,由主席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各常驻代表举行常会。安理会任何理事国均可请求召开常会、大会或秘书长亦可提请安理会举行常会,但两次常会的相隔时间不得超过14天。非安理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当安理会认为讨论的问题对其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可以参加安理会的讨论,但没有投票权。会员国和非会员国是安理会所审议的争端中的当事国时,都应被邀参加讨论,但没有投票权。
安理会有两个常设委员会,一个是专家委员会,另—个是新会员国接纳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审议程序规则及其他技术性问题,向安理会提供咨询。新会员国接纳委员会审议新会员国的接纳问题,向安理会提供咨询。这两个机关分别由安理会所有理事国代表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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