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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隆 专怨织

第三节 专门性国际组织

  一、概说
  如前所述,国际组织,按其职权范围来分,除一般综合性国际组织外,还有专门性国际组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各种专门性国际组织的逐步增加,已成为国际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专门性国际组织的产生,先于一般综合性国际组织。早在1804年,法国与日耳曼帝国曾以条约为基础创立了莱茵河委员会,用以管理莱茵河的航行、税收等有关事项。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将莱茵河委员会这一双边机构扩大由沿岸各国共同组成。委员会定期开会,在一般情况下,各成员国均有一个投票权。但是在若干事项上,则因各成员国所占河流的长度不同,实行比例投票制。这种国际河流的管理组织是专门性国际组织的雏形。
  到了19世纪后半期,科学技术和邮政、电信事业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以国际电报联盟和邮政总联盟为开端的国际行政联盟,应运而生,成为19世纪以后各种专门性国际组织的先驱。从此,有关工农业、交通运输、度量衡、关税、麻醉品、文教卫生、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协作组织逐步发展起来。 
  专门性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组织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类型。专门性国际组织本身又可以分出不同的种类。
  如果按其成员的性质来分,专门性国际组织有民间的和政府间的两大类。如果按其地域范围来分,有的是全球性组织,有的是地区性组织。若从这些组织的专业领域来考察,则又可以分为通讯运输组织、文化科教卫生组织、金融贸易组织、工农业方面的组织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专门性国际组织,多与一般综合性国际组织建立了工作关系,有的则是根据一般综合性国际组织的决定而创设的。它们以某一综合性国际组织为中心,形成若干个国际组织的分支体系,如美洲国家组织体系、欧洲共同体体系、前经互会体系、世界银行体系、国际商品协定组织体系,等等。



  
  二、专门性国际组织的基本体制
  (一)基本文件
  虽然政府间专门性组织的基本文件是各式各样的,具体名称也不尽一致,但它们都是—种国际协定。这些协定是各专门性组织据以存在的法律基础,是规定此等组织的宗旨原则、成员资格、职权与活动程序等基本问题的章程。
  专门性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除少数是出老章程加以修订而成的以外,绝大多数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制定的。同其他国际组织的章程一样,这些基本文件需经全体或特定数量的参加者批准或接受后才能生效。不过,同政治性较强的一般性国际组织相比,专门性国际组织章程的修订程序则较为灵活。这是因为:政治性国际组织章程所涉及的问题极其敏锐,其修订案不易得到所有成员国的同意,而专门机构章程所涉及的通常是政治以外的专业性问题居多,其修订案较为容易得到成员国的支持,其通过程序也较为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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