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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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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隆 专怨织 |
(二)成员资格 专门性国际组织关于成员资格的规定,通常比一般政治性组织的条件简单一些。因此,有些国家在特殊情况下虽然不可能加入联合国或其他政治性组织,但却有可能成为专门性组织的成员国。一般说来,政府间专门性组织的成员主要是主权国家。但是也有不少此等组织允许在有关专业领域内享有某种管理权的非主权的实体,如非自治领土、关税领土、一体化经济组织等,作为其成员或准成员。例如世界气象组织、万国邮政联盟、世界卫生组织等就是如此。 (三)组织结构 尽管每一个专门性国际组织的机关在数量和名称上并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数是由三个主要机关组成的,即审议与决策机关、执行与管理机关和常设秘书机关。这可以说是专门性国际组织的“三级结构”体制。 审议与决策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一般称为“大会”,由全体成员国组成。大会的职能主要在于制定方针政策、审查预算、选举执行机关成员、制定及修正有关约章、提出建议与决定各有关事项、实行内部监督等方面。但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大会则有其独特之处。各成员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代表团,按规定是由政府代表2人、工人和雇主代表各1人混合组成的。而工人代表与雇主代表的委派需取得有关工会与企业联盟的同意。另外,有些专门性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称为“理事会”,如世界银行等。 执行与管理机关,一般称为执行局或理事会,也有称为委员会或执行董事会的。执行机关多由大会选举少数成员国的代表组成,但也有由成员国按定额委派的。执行机关的职责,在于执行大会的决议,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 各专门机构均设有一个以秘书长或总干事为首的常设机关、一般称为国际秘书处。国际电报联盟的国际事务局,是国际组织史上最先出现的国际秘书处;而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工局则是国际秘书处中完善得较早的一个。此后新建立的国际组织,其秘书处多脱胎于此。秘书处的工作人员是国际公务员,从各成员国中挑选,不代表成员国的意志,不接受任何外来影响,独立地为本组织工作。秘书处主要负担各常设机关的协调任务并处理各种日常工作,是现代专门性国际组织的核心。 (四)表决方式 投票权分配上的“一国—票”和表决效力上的“一致通过”,是国际会议的传统原则。但到了19世纪,有些国际行政组织已开始在某些问题上采用多数或特定多数的表决方式。这是国际议事程序上的—种重要演变。 现代专门性国际组织,一般实行的是“一国一票”的多数表决制,而一致通过则只是一种例外了。在这一制度中,根据所审议和决定事项的不同,有的采用特定多数制,有的则只需简单的过半数。另外,在某些专门机构中,还采用一种“一国多票”的“加权表决制”。这种制度主要体现在有关经济、金融等领域的专门性组织之中。其内容和特点,将在第十六章“国际经济组织”一节中作进一步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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