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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隆慕 怨织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一、概说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在特定区域内的国家,因共同利益或政策而结合起来的国家集团。区域组织的成员一般限于特定地区内的国家或地区,具有显著的地理性质。成员国之间往往有某些共同的利益关系或政策背景,它们或者在民族、历史、文化、语言、宗教上具有密切联系,或者有共同关心的政治、军事,经济或社会问题,形成某种相互依存关系。区域性组织在维持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宪章》第8章确认了区域组织的法律地位,将它们纳入到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世界体制之中。《宪章》强调区域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以区域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但其活动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从而使区域组织对联合国而言处于合作与补充的地位。《宪章》第8章为区域组织规定了两方面的任务。一方面是和平解决争端。特定区域组织内的联合国会员国,在把地方争端提交安理会之前,应首先通过区域组织力求争端和平解决,另一方面是协助安理会实施特定的强制行动,但此种行动必须以安理会授权为限。此外,区域组织在这方面所进行或准备进行的活动,均应向安理会作充分汇报。
  尽管《宪章》把区域组织纳入到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体制内,但区域性国际组织仅就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活动构成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活动的一部分。区域性国际组织是独立于联合国之外的国际组织,其本身并不属于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它们依各自的基本文件而创立,有各自的成员国、组织结构、职能范围、活动程序、经费来源,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能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区域组织同联合国的关系,仅就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点同联合国合作或辅助联合国而已。



  
  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
  关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概念,理论上并无共识。基于一般国际实践,从广义上说,可以将其定义如下:区域性国际组织主要是指一个区域内若干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而建立的各种常设机构。现仅就政府间的区域性组织有别于其他类型国际组织的一般特征归纳如下:
  第一,与全球性国际组织相比,区域性组织有地区上的局部性。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国通常只限于特定地区内的国家。它们疆域相邻,彼此毗连,接触频繁,比较容易建立一定组织形式的合作关系。不过,区域性组织不一定包括该区域的所有国家。有的区域性组织也可能接纳本地区外的有关国家参与该组织的活动。
  第二,虽然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国有多有少,但它们往往在民族、历史、语言、文化或精神上具有某种联系,培育了某种共同意识,有的甚至实行类似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制度。因此,同其他类型的国际组织相比,区域性组织具有更加稳定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基础。
  第三,区域性组织的宗旨及活动,主要是维护本区域内的和平与安全,促进本区域经济、社会、文化等关系的发展,保障本区域的共同利益,因此,它具有较明显的集团性。区域性组织是整个国际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的存在及其活动,对本地区甚至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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