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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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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隆慕 怨织 |
三、区域性国际组织与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法律关系 现代区域性组织与全球性组织的平行发展,必然产生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国际联盟的缔造者,因着眼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际联盟,唯恐明文承认区域性组织的作用会削弱国联的地位。所以,虽然在盟约中提到了“区域协商”,但并没有关于区域性组织的明确条款。 联合国成立之际,国际组织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联合国宪章》的制定者,鉴于区域性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实际地位与影响,专门以第八章各条款确认了区域性组织的法律地位。此外,宪章第51条的规定也与此密切相关。这些条款构成了区域性组织与联合国发生关系的法律基础。 通过上述规定,宪章已把区域性组织纳入到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全球体制。宪章特别强调两点:一是区域性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以区域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二是区域性组织的存在不得违反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在联合国之后成立的各区域性组织,多将这一基本条款的精神载入其组织法之内,作为其活动的准则。 综上可见:虽然区域性组织的存在与活动都是自主的,但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它同联合国的关系却处于—种补充和辅助的地位。这种体制上的结合,既使区域性组织在和平解决争端与实施强制性行动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又不会损害联合国的主导地位。 国际实践还表明,除一般政治领域中的区域性组织与联合国组织之间建立了法律关系外,专门领域中的区域性组织与全球性组织之间也有各式各样的法律关系,并多在其组织章程中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四、几个主要的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区域性国际组织大批涌现。目前大洲主要的区域性组织有: 1.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是由13个欧洲国家和美国、加拿大为共同防御目的组成的区域性防御组织。成立欧洲防御组织的萌芽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端是1947年3月4日在敦刻尔克缔结的英法同盟条约。1948年1月,英国主张有必要成立包括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3国在内的西欧国家联盟。1948年3月17日签订布鲁塞尔条约,成立了布鲁塞尔条约组织。布鲁塞尔条约签订之后,前苏联强化了对柏林的封锁,1948年6月11日美国参议院根据温登堡议员的提案,通过了包含美国外交政策基本原则的决议。根据决议中的区域性集体防御计划,美国国务院和布鲁塞尔条约当事国以及加拿大大使召开会议,就北大西洋防卫条约的原则达成共识,经过继续谈判,1949年4月4日签订了北大西洋条约。1949年8月24日条约生效。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由法国、英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布鲁塞尔条约当事国和美国、加拿大、希腊、土耳其、德国、丹麦、冰岛、意大利、挪威、葡萄牙等15国组成。法国从1966年3月,希腊从1974年8月不再参加北约的军事行动。北约的目的是对外部侵略采取集体防御措施,此外,它还讨论成员国之间的共同利害问题,解决争议。 北大西洋公约规定设立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的理事会和防御委员会。根据条约,理事会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设置辅助机关。防御委员会在1951年与理事会合并,所以,实际上公约规定设立的机关只有理事会,其余都是理事会设置的辅助机关,这样理事会就成为行使所有职能和管理所有活动的最高机关。此外,根据需要设置辅助机关辅佐理事会行使职能。北约的表决制度也很特殊,没有投票程序,只是通过协商谋求全体一致。秘书长是理事会的常设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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