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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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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阿拉伯国家联盟 阿拉伯国家联盟是在埃及的倡导下,1945年3月25日由叙利亚、约旦、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黎巴嫩、埃及、也门等七国根据在开罗签订的《阿拉伯联盟公约》成立的。总部设在开罗,1979年迁往突尼斯。现有成员国21个(包括巴勒斯坦)。 该组织的宗旨是:加强成员国间的联系,协调彼此间的政策和活动,捍卫独立和主权,全面考虑阿拉伯国家的事务和利益,在经济、交通电信、文化、国籍、社会和卫生等方面密切合作。《阿拉伯联盟公约》还规定成员国应和平解决争端,不得诉诸武力。 阿拉伯国家联盟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的最高机关,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重要问题依全体一致表决,其他问题以多数决定。委员会是设立宪章第2条规定的按不同领域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委员会也由所有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各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以简单多数通过决议。秘书处负责阿拉伯联盟的行政工作,受秘书长的指挥和领导。 5.东南亚国家联盟 在苏加诺政权倒台之后,印度尼西亚谋求与本地区国家改善关系,并于1967年7月在泰国召开了东南亚地区外长会议。会议讨论了成立东南亚地区新的区域组织的问题,于1967年8月8日签订了称为曼谷宣言的东南亚国家联盟设立条约。 东南亚国家联盟由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组成。总部设在雅加达。该组织的宗旨是维持地区和平和增进成员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合作。1976年2月的东盟首脑会议上,明确了组织的活动目标,1976年2月24日签订了以该目标为内容的友好合作条约,致力于实现成员国的工业化。 东南亚国家联盟的重要机关是年度外长会议。必要时,可召开首脑会议。东盟的组织化程度不如欧洲和美洲地区的组织。它只是成员国相互联系,协商共同关心的问题的一种形式。 6.欧洲联盟(欧洲共同体) 1967年7月,西欧六个国家(法、德、意、荷、比、卢)根据《布鲁塞尔条约》把“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合并成为“欧洲共同体”,作为欧洲国家实现经济、政治一体化的国际组织,但原来的三个共同体仍然存在。欧洲共同体的成员国最初(1967年)只有上述六个国家,其后,英国、丹麦、爱尔兰于1973年加入,希腊于1981年,葡萄牙和西班牙于1986年加入,后来奥地利、芬兰和瑞典又相继加入,现有成员国15个,总部设在布鲁塞尔。 欧洲共同体成立后,在共同体内部设立了关税同盟,实行统一的农业政策,取消工业品进口的关税和限额,统一农产品价格并取消关税,促进了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加强了彼此的合作,推动了欧洲的统一行动。共同体成员国政府首脑每年会晤三次,协调其内外政策,使欧洲共同体在实行关税同盟和统一农业政策的基础上从经济一体化向政治一体化发展。 在对外关系上,欧洲共同体同一百多个国家建立了正式关系,并以国际组织身份参加联合国及其他一些国际组织的活动。 欧洲共同体的主要机关由原来的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而成。欧洲共同体的主要机构为部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部长理事会是共同体的决策机构,由成员国的部长组成,拥有实际上的立法权。执行委员会由20名委员组成,委员由15国政府的共同协议任命并经欧洲议会批准。其职责是在国内市场、对外贸易和农业政策等领域提出和实施共同体的政策,执行部长理事会的决议。欧洲议会是直接代表成员国公民的机构,议员由欧共体以直接普选选出。议会对预算问题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并能修订或否决委员会通过的某些立法。欧洲法院是共同体的仲裁机构,有法官15名,负责审理和裁决有关共同体条约在解释和执行中的争端。法院设在卢森堡。 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于1992年2月7日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签订了马斯特里赫条约,规定分三个阶段实现和完成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两大目标。《马斯特里赫条约》在1993年11月1日生效,从此,欧洲共同体正式成为“欧洲联盟”,成员国就共同的外交、安全政策、司法和国内事务进行政府间的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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