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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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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一、反报 反报是指受害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抗施害国对本国实施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引起反报的行为,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例如提高某国进口货物的税率,取消最惠国待遇等),通常是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反报的方法可以是相同或类似的行为,例如A国提高B国工业品的进口税,则B国拒绝A国的产品进口,就是反报。反报的目的是迫使对方改变其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只要对方改变了这些行为,反报就应停止了。 反报的事例在国际社会经常发生,如在60年代,美国渔船与宣布了渔区的国家频繁发生冲突,美国便于1965年通过经修订的《公共援助法》第620条,规定对于拿捕美国渔船的国家不得给予援助。 二、报复 报复是指因对方国家的不法行为遭受损害的国家为得到对其损害的补偿或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而采取的与之相应的强制性对抗措施。 报复所针对的是一种国际不法行为。报复行为本身虽然也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但由于它是针对以前发生的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因此例外地得到允许。报复的目的是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一旦对方停止了该行为,报复便应停止。 传统国际法对于报复的手段,并没加以限制,报复有武力报复和非武力报复,武力报复包括轰击,封锁和占领等类似战争行为的行为。非武力报复包括终止有效条约的适用、逮捕或驱逐对方国家国民、冻结或没收对方国家、国民的财产、拿捕船舶、开展抵制购买对方商品的运动和禁运措施等。 平时封锁是过去最频繁采用而且特别成为问题的武力报复方式之一。是指一国在和平时期用海军和空军力量封锁加害国的港口和海岸,禁止船舶进出,以迫使其就范的一种强制方法。在国际关系史上,这种行为屡见不鲜。历史上1821年首次使用了平时封锁。当时,英国、法国和俄罗斯封锁了土耳其统治下的希腊海岸的一部分,迫使土耳其允许希腊独立。由于封锁行为主要是大国针对弱小国家采取的,其效果与战争行为同样严重,而且加害国的不法行为和受害国的封锁行为极不相称。而现代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因此,平时封锁是构成对他国使用威胁或武力和侵害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非法行为。 与19世纪任意使用武力的情势相反,从20世纪起国际社会开始严格限制使用武力,明确传统的报复行为的要件。在1929年关于瑙里拉案的仲裁裁决中,仲裁法庭提出了构成报复合法性的要件:(1)作为报复对象的国家违反了国际法;(2)采取报复行为之前,为恢复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须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3)其他措施均无任何效果,即除报复以外的其他方法不能够使损害得到补偿;(4)与不法行为相比,报复行为没有过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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