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是由有关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的,因此,亦被称为外交方法。一般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等方式。政治方法可以用以解决任何性质的争端。政治方法充分保障了争端当事国的自主权利,在政治解决过程中,争端当事国可以在一种政治方法解决争端不成功的情况下,随时采用另一种政治方法或政治方法以外的解决方法。用政治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没有法律拘束力。 一、谈判与协商 谈判与协商是争端当事国为了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而直接进行的交涉,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9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争端解决办法。 在国际实践中,谈判和协商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初级、正常、基本方法,适用于一切类型的国际争端。用谈判和协商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争端当事国在原则上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争端当事国之间可以直接交换意见,可以提出、接受、拒绝或修正任何解决争端的建议,自始至终地参加和掌握谈判和协商的整个过程,除另有协议外,争端当事国可以在任何时候选择它自己认为合适的其它争端解决方法。因此,用谈判和协商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虽然不能全部取得圆满或成功的结果。但在实践中确实解决了大多数的争端。并且,由于谈判和协商是争端当事国之间直接进行的,其谈判和协商结果一般是能够得到争端当事国的执行或遵守。在实践中,谈判和协商是很难严格区分的,谈判中进行协商,在协商的基础上继续谈判。虽然谈判和协商各有其特点,但可以合起来看作是争端当事国直接解决争端的重要手段。
二、斡旋与调停 斡旋与调停是由第三方主动参与,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二者在实践上常常互用,并没有严格的区分。但在理论上,斡旋和调停是两种不同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斡旋是第三方出于解决国际争端的目的促使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的方式。斡旋者可以提出建议也可以转达当事国的建议,提供谈判与协商的条件,但斡旋者一般不直接参加谈判。只要争端各国开始进行谈判,斡旋即告结束,其建议对当事国也没有拘束力。斡旋是第三方介入的方法中介入程度最小和最慎重的方法。 调停比斡旋更进一步。调停者不仅为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供条件,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端当事国重新开始谈判的基础,并且还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之间的谈判,促成争端当事国达成妥协。调停者提出的谈判基础或者解决办法不具有强制拘束力,争端各国可以拒绝。 简言之,斡旋与调停的区别仅在于第三方是否参与谈判,此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由于斡旋和调停的性质相近,一般被同时采用,斡旋的进一步发展即成为调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