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 程 导 航

※ 十隆 平说畏
    2.“图班蒂亚号”事件。“图班蒂亚号”事件是德国和荷兰之间的争端案。荷兰船舶“图班蒂亚号”于1916年3月16日在北海失踪。荷兰政府认为是德国潜水艇故意攻击该船舶,德国政府则主张该船误触水雷而发生事故。1921年3月20日,经过长期交涉之后,两国政府决定将该争端提交国际调查委员会解决。
  3.“红色战斗者号”事件。“红色战斗者号”事件是英国和丹麦之间的争端案。“红色战斗者号”是英国的渔船。1961年5月30日,在丹麦领海的费罗岛附近被丹麦以非法捕捞为由在公海上遭到丹麦警备艇的追击。当丹麦艇对“红色战斗者号”实行紧迫的时候,被两艘英国军舰所阻而让“红色战斗者号”逃走了。该事件使两国发生纠纷,英丹两国于1961年组织调查委员会以便查明事实解决两国由此引起的争端。委员会在1962年提出于调查报告,争端双方终于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撤回其各国的要求,争端也就圆满解决了。
  和解是指争端当事国根据协议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国际委员会,由委员会通过对争端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实并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的争端解决方法。
  和解不同于调查,和解委员会也不同于调查委员会,其主要区别在于,和解不仅要查明事实,而且还要提出实质性或程序性的争端解决的建议或方案,使争端当事国就解决争端达成协议。而后者的目的则仅是查明事实真相。调查制度与和解制度相互联系,一般可以同时利用。和解也是一种第三方参与解决争端的方法,其特点是:(1)和解是由和解委员会进行的,但第三方无权主动提出要求争端当事国将争端诉诸和解程序。和解只能由当事国达成协议把争端交给一个临时或常设的委员会。(2)和解委员会不仅有权查明事实,而且还可以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3)和解程序只具有政治性质,不具有司法性质,和解委员会提出的解决争端的建议没有法律拘束力。
  和解作为一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法,有关或涉及和解的重要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有: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美国在1814年与英国等30多个国家分别签订的一系列《布赖恩和平条约》,1928年缔结并于1949年4月28日修订的《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附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附件五,正在制定中的《联合国国家间争端和解的示范规则》等。   
  国际和解的事例有:
  1.1949年至1955年法国和瑞士和解委员会。1925年4月6日,根据《法国瑞士争端解决条约》设立了常设和解委员会。于1954年8月20日瑞士政府依照该条约向委员会提出了两件与法国有关的争端案。一是在二战中属于法国指挥的波兰军队在瑞士境内被扣留时的费用支付案件。二是在两国边境地区法国海关人员的活动是否侵犯了瑞士领土管辖权的案件。这两个案件均通过和解委员会得到解决。
  2.为解决于1940年在安沃斯发生的海上事故,在斯德哥尔摩设立了比利时和丹麦和解委员会。1952年10月圆满解决了有关问题。
  3.1957年6月15日,为解决财产纠纷,依据奥地利和德国的条约设立了和解委员会,最终解决了诸多争端。
 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