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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隆慕 平说姆煞

第四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通过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来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主要有下面几个特点:(1)法律方法只适用于解决法律性争端,或混合型争端,纯属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政治性争端一般不采用法律方法解决。(2)裁判争端由临时设立的或常设的机构进行,此种机构必须具有相对完整的组织机构和较固定的程序规则,裁判依据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一般的道德规范、世俗的是非标准等。(3)仲裁裁决和司法判决对争端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当事国有义务诚实地加以遵守。裁决和判决是终局的,不得上诉。(4)法律方法是解决争端的最后一种方法,采用法律程序之后,争端当事国一般就不再诉诸于其它争端解决方法了。
  一、国际仲裁
  (一)国际仲裁的概念

  国际法所指的仲裁是国家之间的仲裁。即争端当事国根据协议一致同意把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自己选任的仲裁员来裁判,由仲裁庭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并承诺服从其裁决,从而解决争端的法律制度。
  国际仲裁是国家之间的行为,不同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人所进行的国际商事仲裁,也不同于一国国内个人或法人之间所进行的仲裁。其特点是:
  1.它是争端当事国自愿接受管辖的一种法律程序。即争端当事国自愿把争端提交仲裁。
  2.仲裁裁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拘束力。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得上诉。
  3.国际仲裁法庭由争端当事国根据仲裁协定的规定选派仲裁员组成。
  4.仲裁人在仲裁协议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裁决。
  5.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一般由仲裁协定规定,若协定没有规定,仲裁法庭应确定法庭适用的法律和制定程序规则。
  (二)国际仲裁制度
  1.提交仲裁协议。仲裁是自愿管辖,因此,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是争端当事国同意把争端提交仲裁。争端当事国一般是以提交仲裁协议的形式表示同意,所以,双方当事国为进行仲裁而签订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法律依据。仲裁协议有以下三种:
  (1)仲裁条约。仲裁条约指专门规定缔约国将未来发生的争端交付仲裁的独立的条约。
  (2)仲裁条款。指在条约或国际公约中订立解决争端的仲裁条款,规定缔约国在某种条件下应以仲裁方法解决有关条约或国际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端。
  (3)临时仲裁协定。指争端发生后,争端当事国为把争端交付仲裁而临时签订的仲裁协议。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法庭的组成依当事国的协议,由争端当事国自己选任仲裁员担任仲裁职务。国际仲裁法庭可以由一名“独任仲裁人”组成(如帕尔马斯岛仲裁案由麦克斯•胡伯任独任仲裁人),但通常由3—5名仲裁员组成。每一方争端当事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任三名仲裁员中的一名或者五名仲裁员中的二名,第三名或第五名仲裁员一般由争端当事国双方共同指派,或由争端当事国双方已指派的仲裁员共同指派第三国国民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法庭一经建立,在其作出裁决前,其组成应保持不变。如某一仲裁员因死亡、解职或辞职而空缺时,则应按原来指派仲裁员的程序予以补缺。为了减少临时组织仲裁法庭的麻烦,1899年和1907年两个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设立了一个“常设仲裁法院”,以便于各国组织仲裁法庭解决其争端。
  仲裁庭是在发生争端时,当事国根据仲裁协议组成的,因此具有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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