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
|
※
十隆慕 平说姆煞 |
2.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诉讼管辖权根据当事国的请求而实现,咨询管辖权则根据国际组织的请求而实现。 (1)诉讼管辖权。法院只受理国家之间的争端案件,即只有国家具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国际组织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个人(法人或自然入)也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下列国家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①联合国会员国。 ②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非联合国会员国可根据《宪章》第93条第2款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如列支敦士登、圣马力诺和瑞士等。 ③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事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表明愿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则》的条件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保证认真执行法院判决和承担《宪章》第94条规定的会员国的一切义务,即可成为诉讼当事国。 作为诉讼当事国,上述三种国家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国际法院以自愿管辖为原则。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院不是也不可能是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司法机构。因此,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只能是建立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之上,要提起诉讼须经当事者的协议。即只有在国家明示表示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国际法院才能行使其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国家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表示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a.自愿协议管辖。争端发生之后,争端当事国为了把它们之间的具体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共同订立就该案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特别协议,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国际法院从而获得对该案管辖权。 b.协定管辖。《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有效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的明文规定,同意把它们之间今后因条约所载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c.任择性强制管辖。 (2)咨询管辖权 这项咨询意见对国际法院咨询管辖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它把诉讼程序和咨询程序分开,言明咨询意见不是对国家作出的,无需得到国家的同意,只要不涉及对争端的实质加以评判,完全可以就法律问题对联合国有权请求咨询意见的机关提供咨询意见。 咨询管辖权是指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 ①有权提出咨询请求的主体。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大会临时委员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书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十六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它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对于什么是其他联合国机关,1973年7月12日的国际法院咨询意见说明,其他联合国机关不仅包括主要机关,而且包括辅助机关。国家不能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不能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任何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也都无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