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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发表咨询意见的请求资格局限于国际组织的原因在于咨询意见与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如果争端当事者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在法院的咨询意见对其有利时就提起诉讼,使另一方当事者成为被告,这就使法院处于十分为难的境地。如果使双方当事者都可以请求发表咨询意见,则可能发生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的混乱。为避免这些不便,法院决定诉讼管辖权局限于国家,咨询管辖权则局限于国际组织
  对于国际组织提出咨询请求,法院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不过在1956年10月13日的咨询意见及1962年7月20日关于某些联合国费用的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说明,法院拒绝要求发表咨询意见的请求,须有重大的理由,即法院原则上不得拒绝发表咨询意见的请求。
  ②发表咨询意见的程序。法院规约第68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应沿用诉讼程序规则。这一规定旨在使咨询管辖程序与诉讼管辖程序相近,以保持公平并确立法院的权威。
  ③咨询意见的效力。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国际法院作的咨询意见是不须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但为了查明事实,国际法院在作出咨询意见时,可以要求有关国家到庭接受庭讯。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由于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领域的权威地位,咨询意见对有关争端的解决具有很大的影响。一方面从法律上为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法律意见和依据,特别是帮助安全理事会和大会履行对于提交给它们的争端进行和平解决和报告的义务,甚至有时对争端的解决发生决定性的影响或效果;另一方面,对国际法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3.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
  国际法院应依国际法审判案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院所运用的法律包括:(1)国际公约或条约;(2)国际习惯;(3)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4)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充资料的司法判例及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的学说。根据《规约》第38条第2款,如当事国同意,国际法院也可以适用“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
  4.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则》,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和咨询程序,依下列步骤进行:



  (1)起诉。当事国有两种方式向国际法院起诉:以提交请求书起诉.或以提交特别协定起诉。①以请求书起诉。在双方当事国均已声明接受国际法强制管辖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国可向法院书记官长递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写明请求的当事国、被告当事国和争端性质、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书的原件应由请求当事国的代理人或该国驻荷兰的外交代表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签署。法院书记官长应立即将请求书副本转送被告当事国。②以特别协定起诉。就是当事国签订特别协定把它们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通知书可由双方当事国联合提出,也可以由其中一方提出。通知书应写明争端事由和请求法院解决的主题。
  无论以哪种方式在国际法院起诉,法院书记官长都应该立即把请求书或特别协议通知书副本转送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各会员国和有权出席法院开庭的其它国家。
  (2)审理程序。国际法院的审理程序分为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两部分。书面程序是指国际法院收到当事国的起诉文件后,则以命令安排日期让当事国递交诉状和辩诉状,必要时还要递交答辩状和复辩状连同可作证明的各种文件和公文文书送达法院及各诉讼当事国。然后,法院以命令安排日期进行口头辩论,法院对双方当事国的证人、鉴定人、代理人、律师、辅助人进行询问,此即为口头程序。口头询问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公开进行。但法院另有决定或各争端当事国要求拒绝公众旁听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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