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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国际组织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一、联合国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一)联合国各主要机关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职责和权力
  《联合国宪章》有关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秘书处的条款中都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这些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能和作用。
    1.联合国大会



  在维护国际和平方面,联合国大会只是处于辅佐安理会的地位。大会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权是进行讨论和提出建议。第一,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第二,大会对于其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的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因如何,建议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维护和平。第三,大会有权设立常设的或临时的委员会或机构,对争端或情势进行调查。第四,大会还可以召开特别会议和紧急特别会议,以讨论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紧急问题,呼吁争端当事国和平解决争端。
  但是,大会在行使上述职责和权力范围方面受到《联合国宪章》第12条限制。第12条规定,对安理会正在审议中的或正在采取执行行动的任何争端或情势,除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外,大会不得讨论或提出建议;大会原则上无权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12条实际上是划分了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之间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权,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大会和安理会的职权和活动发生重迭,同时,也是为了使联合国有效地进行活动。所以,在维持国际和平方面,与安理会的地位相比,大会的地位要低一些。
  2.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机构,是联合国唯一有权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采取行动的机关,“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明确承认了在维持国际和平方面安理会的优越地位。
  《联合国宪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规定了安理会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职能和权限,其中最主要的是第6章的规定。
  (1).安理会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介入国际争端或情势:(1)依会员国要求的介入。所有会员国不论争端当事国或非当事国,对可能威胁或破坏国际和平的情势争端,有权要求安理会介入。迄今为止,大部分事件,是以这种方式提交安理会处理的。(2)职务上的介入。安理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介入争端解决程序。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有权要求各当事国和平解决争端,可以对情势或争端进行国际调查,可以促请争端当事国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果这些努力均告失败,安理会依据宪章第七章可以采取强制措施。(3)依联合国非会员国要求的介入。非联合国会员国的争端当事国在事先接受宪章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后也可以将争端提交联合国安理会。(4)依联合国其他机关要求的介入。当会员国出于政治上的理由不要求安理会介入有关的争端或情势时,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秘书长依宪章有关规定有权将有合理根据认为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所有事件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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