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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隆诙 战目始
    然而,战争的爆发并不意味着所有条约都受影响,更不能废止一切条约。相反,有些平时不起作用的专为战争时期缔结的条约,如有关战争法规、中立和战争受难者保护的条约则随着战争的开始而开始适用。此外,平时适用的多边的造法性公约一般也不因少数缔约国之间爆发战争而取消,但敌对国家之间的由于战争所迫可以暂停执行这类条约,战后仍需恢复执行。
  (三)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的影响
  交战国人民的地位随着战争状态的形成发生变化。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侨民在敌对国家的领土上就成了敌国国民。敌国政府一般允许他们限期撤离。除非得到特别许可,否则,留在敌国领土上的侨民将面临被驱逐出境、拘禁、逮捕或强制遣返回国的恶运。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同盟国和轴心国都分别拘禁过成千上万的敌国侨民,也有的将敌国侨民遣返回国。德国法西斯政府则以野蛮的强制押送出境的做法代替了对同盟国国民的拘禁。
  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并不完全禁止对敌国国民的拘禁或把他们安置在指定的居所。但是,这一做法应是“对拘留国安全有绝对需要”和“在拘留国的司法或行政审查之下”才能施行,并应保障被拘禁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及与其地位相符的权利。
  交战国人民之间的私人关系和商务交往关系被禁止,两国和私人间的契约不能履行或被认为违反了公共政策而告无效。
  敌国国民的私人财产一般不受侵犯,但可以施加限制、冻结或征用,并禁止转移。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大部分敌国国民的银行存款被提取了10%--30%的罚款。
  被占领国领土的财产也受战争的直接影响。不动产可以使用,但不得征收或处理。直接用于战争的资产可以征用或没收。敌国的公共财产,除使馆外,可以没收,也可以使用。属于军事性质的敌国国有财产,可以破坏。



   
  二、战争的结束
  战争的结束是指交战国之间战争状态的终止和和平关系的恢复。
  战争的结束与停止战争不同,停战是交战各方根据协议暂时停止军事行动,而不是战争状态的终止。停战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局部的。全面停战是指各交战国停止所有战场的军事行动,往往是战争终止的前兆。局部停战是指交战各方某个或几个战场、战区等有限范围内的军事行动的停止。局部停战大都是临时性的、定期的,还有重新开战的可能。1953年7月23日签订的朝鲜停战协定虽然划定了军事分界线、非军事区并作出了有关战俘、停火等事项的具体安排,但南北朝鲜之间的战争状态并没有就此结束。
  战争的结束与投降或无条件投降也有区别。投降是指交战国一方承认自己已完全战败而要求刘力停止战斗。投降有时也指某个战区或要塞被围的部队结束抵抗,要求攻击的一方停止军事行动,在约定的条件下,或无条件地停止一切军事行动、解除武装。根据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的规定,投降必须接受,不得拒绝。投降后的军人不得受侮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投降往往是无条件的。所谓无条件投降也就是按战胜国一方的要求和条件投降。1945年5月8日德国统帅部的代表在柏林签署了无条件投降书。同年9月2日日本签署了无条件投降书。投降是结束敌对行为的步骤,但不是战争状态的结束,战争状态的结束,还必须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
  结束战争的通常方式是缔结和约。结束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结束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凡尔赛和约和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对意、匈、罗、保、芬五国的和约是世界战争史上最著名的和约。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对德国、日本、奥地利和约则是在三国无条件投降6年后才由美、英、法等国在违反联合国家宣言的情况下签订的。许多同盟国家指责美、英、法等国与德日单独的媾和是违反诺言的片面行为。中国与日本之间的战争状态一直到1972年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才告结束。


   
  和约的主要内容一般有:完全停止军事行动、释放和遣返战俘、部分或全部恢复战前条约的效力、恢复外交和贸易关系、战争赔款、赔偿、惩治战争罪犯等等。过去帝国主义国家常常在用武力打败弱小国家之后,强迫后者接受屈辱性的和约,有的和约甚至包括割让领土和其他掠夺性、惩罚性条款,还有的包括军事占领等内容。这些条款和内容显然是不符合现代国际法的要求的,应归于无效。
  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也是结束战争状态的方式之一。1955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战胜国姿态发布命令,宣布结束与德国之间的战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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