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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隆 战侄

  第三节 作战方法和手段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目的,是为了制服敌人,为此,就要对敌方施用各种武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毫无限制地使用任何武力手段和方法。根据“人道主义”原则,战争法对作战的手段和方法规定了若干的限制,以便在不能消灭战争与武装冲突之前,尽量减轻其给人类带来的痛苦。



  
  一、作战方法和手段的基本原则
  现代战争与武装冲突在作战手段和方法方面应遵循下列几个重要原则:
  1.人道主义原则。战争中不仅应保护非战斗员、战争受难者,对战斗员亦应给以人道待遇。对战斗员不应加以不成比例和没有目的的伤害。在战争中,滥杀滥伤、使用造成极度痛苦的作战方法和手段、不分皂白杀害和平居民,均是违反人道的行为。
  2.对称性原则。作战方法和手段的使用应与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军事利益成比例,而禁止损害过分的攻击,以及使用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性质的作战方法和手段。
  3.区分原则。在战争中,对平民与武装部队、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战斗员与战争受难者应加以区别;应把民用物体与军事目标区分开来,并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分别给以不同的对待。战斗行为所能伤害的只能是在战斗中的战斗员,对战俘、非战斗员、平民不应加以伤害。
  4.“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遵守国际法义务的原则。尽管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存在“军事必要”的原则.但“军事必要”不能被作为不遵守战争法规的借口。任何交战国都必须遵守战争法所规定的国际法义务,作战行为必须恪守战争法规。“条约无规定”也不能作为免除其义务之理由。根据“马顿斯条款”,在国际协定未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
  二、陆战规则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早就适用于陆战。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明确宣布:“战争之行动应服从人道之原则,故需限制技术使用之范围。”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附件》明文规定:关于用以伤害敌人的手段,各交战国的权利不是没有限制的。
  (一)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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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器的作用是使对方的战斗员丧失战斗力,如果超越这个程度给战斗员造成极度痛苦甚至不可避免的死亡,此武器即为“极度残酷的武器”。
  战争法规严格禁止使用这种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极度残酷的武器。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禁止使用“轻于四百克的爆炸性弹丸或是装有爆炸性或易燃物质的弹丸”;海牙第4公约附件第23条第5款禁止使用“足以引起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投射物或物质”;海牙第3宣言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联合国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进一步强调禁止或限制使用那些能使人致残或陷入长期痛苦的常规武器,禁止使用无法检测的碎片、地雷(水雷)、饵雷以及燃烧性武器,高速小口径轻武器。



  随着军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度残酷的武器还会层出不穷,战争法条约不可能一一规定下来,但根据“马顿斯条款”,一切日新月异的极度残酷武器均须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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