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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隆 战侄
  (二)禁止使用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1899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明文规定禁止使用毒气和有毒武器。1925年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将此项禁止扩大到细菌武器。1972年的《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进一步规定“永远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发展、生产、贮存、取得和保留”这类武器。
  禁止化学武器是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问题。1992年9月通过的《禁止研制、生产、贮存和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此种武器公约》有四个特点:第一,全面禁止。不仅禁止在世界范围内使用,而且还禁止研制、生产、贮存和转让化学武器。第二,范围广泛。《公约》涉及的范围不仅涵盖化学武器、有毒化学品、化学武器生产设施,而且还包括“遗留化武”、毒剂前体以及对工、农、医等领域有用的化学品等。第三,销毁彻底。不仅要全面彻底销毁现有化学武器,而且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和销毁其产与装填的全部设施,并销毁“老化学武器”和“遗留化学武器”。第四,有效核查。对缔约国的可能违约规定了严格的投诉程序、核查机制和制裁措施。国际组织将派官员进行不定期的现场视察,并定期使用检测仪器进行核查。



  (三)原子武器、氢武器和核武器的使用问题
  二战后期,美国在日本使用原子弹造成巨大破坏和伤亡。战后美苏两国在热核武器试验中证实了这类武器具有大规模杀伤力。联合国大会在1961年通过了《关于禁止使用核武器和热核武器的宣言》,1978年联合国大会决议又宣布:使用核武器是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对人类的罪行”。原子武器、氢武器和核武器都是极度残酷的大规模屠杀人类的武器,但引人注目的是国际社会对于核武器只是严格限制其安置,而没有制定全面禁止核武器的法规。国际法对“使用核武器是合法还是非法”的问题,迄今为止没有明确的定论。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就“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就核武器的威胁或使用问题之咨询意见说明,国际法上虽然没有规定禁止使用核武器,但这种武器的使用会对人类造成严重的后果,与武装冲突法难于相容因为它属于极度残酷和不分皂白的武器范围。战争法禁止不分皂白的滥杀滥伤,要求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使用必须符合“军事必需”和“对称性”原则,因而即使是为了联合国的目的或自卫,也不得违背此两项战争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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