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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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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隆 战侄 |
(二)禁止使用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1899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明文规定禁止使用毒气和有毒武器。1925年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将此项禁止扩大到细菌武器。1972年的《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进一步规定“永远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发展、生产、贮存、取得和保留”这类武器。 禁止化学武器是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问题。1992年9月通过的《禁止研制、生产、贮存和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此种武器公约》有四个特点:第一,全面禁止。不仅禁止在世界范围内使用,而且还禁止研制、生产、贮存和转让化学武器。第二,范围广泛。《公约》涉及的范围不仅涵盖化学武器、有毒化学品、化学武器生产设施,而且还包括“遗留化武”、毒剂前体以及对工、农、医等领域有用的化学品等。第三,销毁彻底。不仅要全面彻底销毁现有化学武器,而且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和销毁其产与装填的全部设施,并销毁“老化学武器”和“遗留化学武器”。第四,有效核查。对缔约国的可能违约规定了严格的投诉程序、核查机制和制裁措施。国际组织将派官员进行不定期的现场视察,并定期使用检测仪器进行核查。
(三)原子武器、氢武器和核武器的使用问题 二战后期,美国在日本使用原子弹造成巨大破坏和伤亡。战后美苏两国在热核武器试验中证实了这类武器具有大规模杀伤力。联合国大会在1961年通过了《关于禁止使用核武器和热核武器的宣言》,1978年联合国大会决议又宣布:使用核武器是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对人类的罪行”。原子武器、氢武器和核武器都是极度残酷的大规模屠杀人类的武器,但引人注目的是国际社会对于核武器只是严格限制其安置,而没有制定全面禁止核武器的法规。国际法对“使用核武器是合法还是非法”的问题,迄今为止没有明确的定论。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就“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就核武器的威胁或使用问题之咨询意见说明,国际法上虽然没有规定禁止使用核武器,但这种武器的使用会对人类造成严重的后果,与武装冲突法难于相容因为它属于极度残酷和不分皂白的武器范围。战争法禁止不分皂白的滥杀滥伤,要求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使用必须符合“军事必需”和“对称性”原则,因而即使是为了联合国的目的或自卫,也不得违背此两项战争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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