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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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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隆 战侄 |
(四)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为了平民的安全和使民用物体免遭破坏,战争法规强调,冲突各方无论何时均应遵守区别原则,在普通平民和战斗员之间、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别,禁止交战各方使用波及平民的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第25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或炮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围攻及炮击时,凡关于宗教、技艺、学术及慈善事业之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及病伤者收容所等,在当时不供军事上使用者,务宜尽力保全。”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不得攻击医院和安全地带,并规定得设立中立化地带。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明确“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并列举了“不分皂白”的攻击。它们是: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使用不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作战方法和手段;使用任何将平民或民用物体集中的城镇、乡村或其他地区内许多分散而独立的军事目标视为单一的军事目标的办法或手段进行轰击或攻击;和可能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平民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况均有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 1937年12月,日本军队在中国进行的南京大屠杀,就是“不分皂白的攻击”,是违反战争法规的严重罪行。 (五)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主要是指禁止使用旨在可能改变自然环境使其发生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的作战手段和方法。这种作战方法包括使用化学、生物武器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使用地球物理战的手段和方法,如使用某种方法改变气候、引起地震、破坏臭氧层,把破坏或改变自然力作为战争手段。 (六)禁止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规定:禁止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于敌方的人员。“背信弃义”按照1977年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7条的规定,是指“以背弃敌人的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使敌人相信其有权享受或有义务给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的行为”。该议定书还列举了以下背信弃义的情况:“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三、海战和空战规则 现代战争法规包含陆战、海战和空战三部分的规则。但在战争法的发展史上,陆战最早,海战次之,空战最晚。因此,大部分战争法习惯规则和条约规则都是专指陆战的。1907年海牙会议文件中提到:“在任伺情况下,国家在海战范围内尽可能适用陆战法规与惯例的原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也是这样,所有陆战法规和惯例如果能够适用于海战和空战的,都应该适用。然而,由于海战和空战在作战手段和方法上具有其本身的特点,如海战的主要目的是击败对方的海军、消灭敌国商船、破坏敌国的海岸军事设施等。空战的主要问题是轰炸。所以它们在被禁止或限制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上有着它们的特点。因而除适用陆战法规与惯例的原则之外还应该适用一些特殊的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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