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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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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隆慕 说 |
2.对处在敌占区内的被占领国的平民的保护。军事占领只是战争进程中的暂时现象,不决定有关领土的主权归属,占领当局只能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军事管辖权。对占领地的平民应给予以下人道主义的待遇:不得剥夺平民的生存权;尊重平民的人格、尊荣、家庭、宗教信仰;不得对平民施以暴行、恐吓和侮辱;不能把平民扣作人质,或进行集体惩罚或谋杀、残害及用作实验;不得强制迁移或用武力驱逐平民;不得强迫平民提供情报或为其军队服务或加入其军队;不得侵占平民正常需要的粮食和医药供应,不得废除被占领国的现行法律等,必须维持当地原有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并尊重现行法律。 从现代战争的实践经验来看,在上述内容中,耍特别重视对平民的集体威胁,禁止对平民发动旨在造成恐怖的攻击,和其他无差别的攻击以及为报复的攻击;禁止掠夺平民生活的必需品,禁止攻击具有危险性的工程和设备。 (五)其他人道主义的规定 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1977年第一议定书还规定了对违反人道主义法的战争罪犯的制裁。 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特点 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和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的共同特点就是:尽可能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表现在: 1.《日内瓦四公约》既适用于战争,也适用于武装冲突,即便其中一方不承认有战争状态。《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2条规定:《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之间未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任何一方以未经宣战和战争状态不存在为借口而拒绝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 2.《公约》的适用不限于缔约国之间的战争和武装冲突。以前的海牙各公约都规定只有所有交战国均为《海牙公约》缔约国时,才适用公约的规定。但这样规定的效果是,在多数国家参加的战争中,只要其中一国不是缔约国,或者在战争进行中有一个非缔约国参加,则条约对全部交战国就都不适用。因此,其适用范围大大缩小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海牙公约》自1917年8月8日起就停止适用了,因为那时利比里亚参加了战争,而它不是《海牙公约》的缔约国。鉴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教训,《日内瓦公约》不再存在这样的限制,即使冲突一方不是公约缔约国,其他参加冲突的缔约国在其相互关系上,仍受日内瓦公约的拘束。 3.《公约》可以对非缔约国适用。这项规定是其他一般国际公约所不具有的。这是因为在和平时期,一般国际公约在其履行方面的迫切性不大突出,非缔约国如果愿意受公约的拘束,可以经过批准、加入、同意和接受等通常的缔结条约的程序,与其他缔约国建立条约关系。而国际人道主义法则主要适用于战争与武装冲突期间,战争或武装冲突一旦发生,马上就出现保护战争受难者的问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由于日本不是1929年《日内瓦战俘公约》的缔约国,使当时远东战争中战争受难者遭受惨痛的命运。因此,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公约特别作出这项例外的规定。 4.《公约》也适用于缔约国的内战。一个国家之内的交战团体虽然不是国家,却拥有武装力量,使它们有可能在事实上进行战争。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第一次明文规定《公约》对内战或非国际法武装冲突的适用。 1977年两个《议定书》扩大了《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的适用范围。《第一议定书》第l条规定:对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以及对种族主义政权作战的武装冲突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第二议定书》则是一个专门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国际法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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