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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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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隆 战屑 |
3.“灭绝种族”。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应予惩冶的人不仅包括犯有灭绝种族,而且还包括预谋、直接公然煽动、意图或共谋灭绝种族的人。 4.“危害人类罪”。指在国际或国内武装冲突中犯有谋杀灭绝、奴役、驱逐出境、监禁、酷刑、强奸、基于政治、种族宗教原因而进行迫害或其他不人道的行为。 二、对侵略国的制裁 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第1条指出:“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决议》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其第5条宣告:“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侵略行为引起国际责任。”197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购《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19条规定:“—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为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当行为构成国际罪行。”该条第3款(a)项把“禁止侵略的义务”列为“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严重违背”此项义务的行为,构成“国际犯罪行为”。《联合国宪章》第1条把“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并在第七章明确规定了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的制裁办法,其中主要有:断绝经济、交通、通讯联系直至外交关系的非军事制裁性的办法,和以海、陆、空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制裁性的办法。《联合国宪章》为制裁侵略国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际联盟时期,对侵略者实行非军事制裁的典型事例是1935年意大利入侵埃塞俄比亚以后,国际联盟根据国联盟约第16条的规定对意大利采取的经济封锁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意大利实行武器禁运,禁止一些金融活动,禁止联盟会员国进口意大利货物和对意大利的货物出口等。 1967年11月22日,安理会通过了第242号决议,对以色列实行有组织的集体制裁,以迫使以色列军队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撤出。前苏联入侵阿富汗后,美国与一些西方国家对前苏联实行经济和贸易制裁,更多的国家则是以抵制莫斯科典运会的方式表示对侵略行为的谴责。 联合国最有效的集体制裁,是从1990年8月2日起,根据安理会从第660号决议开始的一系列决议,对伊拉克入侵和并吞科威持的侵略行为的制裁。科威特的主权利独立已经迅速恢复,联合国在此发挥了巨大作用。 三、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创了追究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先例,确认了追究战争罪犯刑事责任的新战争法原则,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同盟国开始准备战后惩处战犯问题的工作。1942年发表了9国《共同宣言》,1943年成立了联合国家“战争罪调查委员会”,并发表了莫斯科《关于暴行的宣言》,提出了惩治战犯的一般原则,并把战争罪行和管辖分为两类:(1)个人所犯的或轻微的战争罪由当地惩治,即根据普通法律由国家惩治;(2)不限定于特定地理位置的重大罪行,由国际惩治,即由盟国联合惩治。详见案例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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