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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隆 战屑
    3.“灭绝种族”。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应予惩冶的人不仅包括犯有灭绝种族,而且还包括预谋、直接公然煽动、意图或共谋灭绝种族的人。
  4.“危害人类罪”。指在国际或国内武装冲突中犯有谋杀灭绝、奴役、驱逐出境、监禁、酷刑、强奸、基于政治、种族宗教原因而进行迫害或其他不人道的行为。
  二、对侵略国的制裁
  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第1条指出:“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决议》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其第5条宣告:“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侵略行为引起国际责任。”197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购《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19条规定:“—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为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当行为构成国际罪行。”该条第3款(a)项把“禁止侵略的义务”列为“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严重违背”此项义务的行为,构成“国际犯罪行为”。《联合国宪章》第1条把“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并在第七章明确规定了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的制裁办法,其中主要有:断绝经济、交通、通讯联系直至外交关系的非军事制裁性的办法,和以海、陆、空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制裁性的办法。《联合国宪章》为制裁侵略国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际联盟时期,对侵略者实行非军事制裁的典型事例是1935年意大利入侵埃塞俄比亚以后,国际联盟根据国联盟约第16条的规定对意大利采取的经济封锁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意大利实行武器禁运,禁止一些金融活动,禁止联盟会员国进口意大利货物和对意大利的货物出口等。
  1967年11月22日,安理会通过了第242号决议,对以色列实行有组织的集体制裁,以迫使以色列军队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撤出。前苏联入侵阿富汗后,美国与一些西方国家对前苏联实行经济和贸易制裁,更多的国家则是以抵制莫斯科典运会的方式表示对侵略行为的谴责。
  联合国最有效的集体制裁,是从1990年8月2日起,根据安理会从第660号决议开始的一系列决议,对伊拉克入侵和并吞科威持的侵略行为的制裁。科威特的主权利独立已经迅速恢复,联合国在此发挥了巨大作用。
  三、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创了追究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先例,确认了追究战争罪犯刑事责任的新战争法原则,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同盟国开始准备战后惩处战犯问题的工作。1942年发表了9国《共同宣言》,1943年成立了联合国家“战争罪调查委员会”,并发表了莫斯科《关于暴行的宣言》,提出了惩治战犯的一般原则,并把战争罪行和管辖分为两类:(1)个人所犯的或轻微的战争罪由当地惩治,即根据普通法律由国家惩治;(2)不限定于特定地理位置的重大罪行,由国际惩治,即由盟国联合惩治。详见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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