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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隆 战屑
    南斯拉夫境内的战火使得成千上万的平民流离失所,1992年8月,一个机构间评估小组前往南斯拉夫评估紧急的人道主义需求时,发现270万人以上直接受危机的影响。随着武装冲突的扩大,违反基本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状况日益加剧,种族清洗极为严重,尤其在彼黑地区。1992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主席任命波兰前总理为特别报告员去调查在前南特别是发生在波黑地区的人权情况。该报告员在他的报告中指出塞尔维亚当局对在它实际控制的波黑地区实行种族清洗负主要责任,前南斯拉夫军队指挥官和塞尔维亚警方领导人对此也负有责任。1992年7—12月,国际红十字会的登记显示,数万人在波黑被非法扣留、拘禁,其中大部分是平民百姓。1992年11月联合国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在克罗地亚发现了一个大墓地,遂派出一侦察组调查在该地的大屠杀。1992年12月18日,安理会又收到报告,在波黑地区发生了大规模有组织、有计划的拘留和强奸妇女,穆斯林妇女的境遇尤为悲惨。欧共体派出调查组去实地调查,调查报告作为安理会的文件予以散发。国际社会被发生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的违反基本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罪行震惊了,决心制止犯罪和惩罚犯有这些罪行的人。
  为制止前南境内各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安理会于1992年7月13日通过764号决议,重申冲突各方都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犯下或命令他人犯下严重违反公约行为的人,必须由个人对此种违反公约的行为负责。
  同年8月,安理会在771号决议中除重申冲突各方都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外,还吁请各国和各国际人道主义组织整理经证实的关于前南斯拉夫境内违反人道主义法,包括严重违反各项《日内瓦公约》情事的资料,并将这些资料提交安理会。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决定前南境内各方都应遵守本决议的规定,否则安理会将根据《宪章》采取进一步措施。
  10月,安理会通过第780号决议,请秘书长设立一个专家委员会就上述前南境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各日内瓦公约和其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进行调查。1993年2月,联合国秘书长向安理会主席提交了专家委员会的临时报告,其结论是: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确实发生了严重违反各项公约和其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包括蓄意杀人、“种族清洗”、大规模屠杀、严刑拷打、强奸、抢劫和破坏平民财产、破坏文化和宗教财产以及任意逮捕。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建议设立一个特设国际法庭。此外,有关前南问题国际会议执委会主席、法国、瑞典等国都曾提出建立一个特设国际法庭的建议。
  安理会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于1993年2月22日审议和通过了第808号决议,该决议表示深信在“前南斯拉夫的特殊情况下,设立一个国际法庭,制止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对这种罪行负责的人绳之以法,有助于恢复与维持和平。”决定设立一个国际法庭以审判前南斯拉夫境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有关罪犯,并请联合国秘书长尽早提出有关成立法庭的报告,供安理会审议。1993年5月3日,秘书长向安理会提交了报告。对设立法庭的法律根据、法庭的职权范围、法庭的组成、法庭的调查、审判程序等提出了意见,并起草了《国际法庭规约》、5月25日,安理会一致通过了附有《前南国际法庭规约》的第827号决议,成立前南国际法庭。
  根据《前南国际法庭规约》的规定,前南国际法庭的职权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的法律。前南国际法庭适用作为国际习惯法一部分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以避免发生只有一些国家而不是所有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的问题,而国际人道主义法中毫无争议地成为国际习惯法一部分的是下列国际公约: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海牙第四公约》)和公约附件《陆战法律和惯例章程》;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1945年《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前南国际法庭规约》第2条至第5条所定的罪行,即:“严重违反1949年各项《日内瓦公约》的情事”、“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行为”、“灭绝种族”和“危害人类罪”,就是根据上述公约定下来的。(2)管辖的对象。法庭“对自然人有管辖权”。凡计划、教唆、命令、犯下或协助煽动他人计划、准备或进行《规约》所指罪行的人,应负个人责任。而且,任何被告人的官职,不论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府负责官员,不得免除其作为被告的刑事责任,也不得减轻刑罚。(3)管辖的时空范围。国际法庭的属地和属时管辖权。该法庭的正式名称表明法庭的属地和属时管辖权是包括“自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下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4)国际法庭管辖权优先原则。前南国际法庭并不排除或阻碍国内法院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行使管辖权,但《规约》第9条规定:“国际法庭应优于国内法院。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国际法庭可根据本《规约》及《国际法庭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正式要求国内法院服从国际法庭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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