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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诙 史史展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分为三个时期或阶段:古代国际法、近代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
  一、古代国际法
  随着国家之间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就产生了一些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古代社会,国家之间互相征伐,战争不已,但由于地理隔绝的缘故,国际交往不算频繁,而只限于邻近部族或城邦而已。不过,在古代历史书籍上确实记载着派遣使节、互通贸易、订立条约、建立联盟、在战争中遵守一些法规,例如战争开始必须宣战,来使不可侵犯,俘虏可以赎回或交换等等。这些国际法规范的特点是:内容零散,形式原始,与宗教观念相混合,分别在不同的地区形成和使用,并无普遍效力,带有明显的区域性。
  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拉姆西斯二世与赫梯国王哈都希尔第三签订的同盟条约被认为是世界最古老的文字协议。该约规定了两国共同对付外来敌人;如果发生奴隶起义时,彼此应提供援助;以及引渡逃亡的奴隶等,充分反映了奴隶制国家间的情况。
  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古代印度一些邦族之间形成的摩奴法典规定了外交代表谈判的职务,各种形式的条约,以及在战争中禁止使用毒箭作战、杀害俘虏、残杀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等。  
  公元前600年至公元400年,古代希腊、罗马有更多国际法的萌芽,例如互派使节、签订条约、缔结同盟、以仲裁解决纠纷以及遵守一些战争规则等均已形成惯例。古希腊的城邦国家之间来往密切,签订了许多同盟条约,大部分都规定互相提供援助镇压奴隶起义,以及奴隶从一国逃亡到另一国时有进行引渡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封建主义时期,每个封建主都是其领地上的君主。当时的国际法把国家领土看成是君主或诸侯的私有财产。他们可以把领土连同其上的居民一起赠与、出售、交换或继承。每个封建主对其领地的所有权、处理权和管理权可能就是近代国家领土主权的根基,从而国家君主在对内对外具有独立自主的主权,而整个欧洲形成以主权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社会体系。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另外,各国之间还出现了附庸进贡的封建剥削和压迫关系。
  必须指出,在16世纪中叶,法国博丹(Bodin)发表《共和国》,提出主权概念,认为主权是一国之内的绝对权力,对推动主权国家的建立发生很大影响。到了17世纪,神圣罗马帝国已名存实亡,它已准许在它属下的300多个邦州取得独立地位。教皇的权力日益丧失,整个欧洲社会逐渐朝着主权平等的民族国家发展。
  
  二、近代国际法
  近代国际法是近代国际关系的产物。产生的主要条件是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是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会议。 


 
  1648年召开了结束宗教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会议。威斯特伐利亚会议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因为会议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为数众多的邦国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标志着具有独立主权的近代国家的产生,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主权的观念为国家主权的观念所代替。于是,近代国际关系形成了,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原则和基础。因为近代国际社会是以主权国家为单位和核心,各个主权国家都具有独立权平等权、领土主权、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等,彼此展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种种国际交往,从而构成一个多国并存、互相联系又互相制约的国际社会。
  另外,威斯特伐利亚会议还树立了以国际会议的形式来解决国际重大问题的先例,采用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国际上发生的重大问题,这比双边的使节制度当然方便而且应急,无疑对国际法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威斯特伐利亚公会召开以前,国际法学者出版了许多国际法论著,特别是1625年出版的格老秀斯名著《战争与和平法》,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它不但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完成有一定影响,而且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在格老秀斯之后的一二百年里,国际法和国际法学都获得了长足发展,而这种发展与国际法的各学派的兴起和发展有很大的关系。简言之,大体有三派学说,德国普芬道夫提倡自然法学派,英国苏支宣扬实在法学派,、荷兰的格老秀斯、德国的沃尔夫、瑞士的法泰尔主张折衷学派。它们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都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并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特别是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近代国际法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法国在革命中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国家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赋予“为了自由事业而被本国驱逐的外国人”以庇护权,在战争中贯彻人道主义待遇,这些原则和规则具有一定进步意义,以后逐步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成为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随着帝国主义对外实行侵略和战争政策,特别是对亚非两洲的弱国进行掠夺和侵略,破坏了国家间的正常关系,使近代国际法中的一些进步原则和规则遭到破坏,在实践中以武力和威胁推行殖民主义制度,如殖民地、被保护国租借地、租界、势力范围、领事裁判权等,这些制度是帝国主义强权政治在国际法上的表现。但是,这并未能扼杀国际法的民主进步原则,国际法仍然继续发展。确立了一系列调整近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国际法的领域进一步扩大,并且得到了系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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