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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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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诙 史史展 |
三、现代国际法 1、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现代国际法是在保留了一些近代国际法的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成分发展起来的。 现代国际法是1917年十月革命取得了胜利以后逐渐形成的。十月革命后的苏维埃政府提出“不兼并和不赔款”的原则,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行,宣布废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条约等等。这些原则逐步为各国所承认,成为调整现代国际关系的新原则。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定了《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通过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并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1928年签定了巴黎《非战公约》,反对以战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废除“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在此期间,国际法的编纂工作开始有计划地进行。这一切表明,传统国际法已经开始了变革,现代国际法开始形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国际法又一次遭到严重破坏。但是国际法对国际关系仍然起着调节作用。战后,制定了《联合国宪章》,宪章确定了四项宗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等。实现宗旨的七项原则为:1.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4.各国有义务应在彼此之间依照宪章建立友好关系,进行经济合作;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7.各国应忠实履行“宪章义务。根据宪章建立了普遍性国际组织联合国。标志着国际法又有了新的发展。
2、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动向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科学技术飞跃发展,世界经济发展迅速,使各国相互依存的关系日益增长,国际关系不断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也随着不断变化。近几十年来,国际法发展变化很大,其主要动向可以总结如下: (一)新的国际法主体大量涌现。威斯特伐利亚会议后,国际舞台上基本上都是资产阶级国家,数量也相对稳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诞生苏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接着在60年代和70年代在民族解放运动蓬勃发展下,建立了大约100个民族独立国家。这些新的国际法主体要求维护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建立新的国际秩序,对国际法的发展发生深刻的影响。 (二)国际组织日益增加。国际组织是为特定目的根据条约设立的国际合作机构。近几十年来,国际组织的种类和数量增加的特别快,现在有一个普遍性的国际政治组织——联合国,在它之下附属17个专门机构,这是当前世界国际组织的主要体系。另外,还有许多全球性和区域性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专门性的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常设国际组织和临时国际组织等。除国家外,要算国际组织对国际事务发生重大影响,并在国际关系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国际经济发展迅速。近代国际法是以资本主义经济为基础,主要是实行自由经济,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干涉经济逐渐普遍,从而使经济关系成为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二次大战后这种情况尤其越演越烈,迅速发展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同时,新独立的国家相继获得政治独立,迫切要求发展民族经济,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在新独立国家的推动下,国际经济秩序已开始发生相当变化。总之,国际经济发展大大影响了国际法的发展。 (四)国际法革命化、系统化、规范化。近几十年来,国际法确实发生了巨大变化。它的内容更新了,改革了一些旧原则和制度,确立了一些新原则和制度,同时国际法的领域不断扩大:南极条约使国际法的适用领域扩大到地球的极地角落,海洋法使它的管辖范围深入到深海洋底,空间法使它的有效空间伸展到外空宇宙。国际法革命化的具体含义是指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被废弃了,帝国主义创立的殖民地体系、领事裁判权制度、不平等条约被消灭了。与此同时,《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宣布,维护国家主权,不得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国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国际法系统化、规范化则具体指由联合国主持缔结了一系列公约,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随着国际法深入发展,国际法本身产生了许多国际法的部门和分支,其中主要有海洋法、空间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环保法、国际人权法、国际行政法、国际刑法等,而国际经济法又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运输保险法、国际税法等。诚然,国际法革命化、系统化、规范化,使规范具体明确,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关系,整理组成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改正国际法空泛、模糊、不确定的缺点,而走上真正法律科学的道路。 四、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古代中国是有国际法的。古代中国在周朝的时候,周天子驻于王畿,行使中央权力,被奉为皇帝。周天子之下,是受命于周天子的诸侯,诸侯有五种不同的等级——公、侯、伯、子、男,分驻各地。大约在春秋战国的时代,即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200年,周朝中央权力日衰,各地诸侯逐渐强大,成立了齐、楚、燕、韩、赵、魏、秦等国。这种“国”不同于近代国家,只是在共奉周天子之下,各在自己的封疆之内保持统治权而已。因此,它们彼此之间形成一种类似今天的国际社会,实行一些国际交往的礼仪制度。因此,在中国春秋战国时代,是有国际法的萌芽的。在诸侯各国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调停纷争,甚至各国召开国际会议以仲裁解决争端。在战争方面,谴责非正义战争,不伐丧国,禁斩来使,优待俘虏等。不过,应该注意,如前所述,春秋战国之时,诸侯国是与近代的独立主权国家迥然不同的,行使于诸侯国之间的国际法的原则、法规、制度也与近代国际法的原则、法规、制度不一样,因为它不一定基于共同同意而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过只是一种类似国际法的情况而已。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于是,中国变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秦废分封诸侯制度,立全国为郡、县,归皇帝直接统辖。封建专制的大一统思想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中国居天下中央,为中央帝国,皇帝至高无上,四方周围的国家都是藩属,受中国皇帝册封,向中国纳贡称臣。在这种大一统的局面下,中国与藩属之间便无国际法可言了。 但也应该看到,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到清中叶(即19世纪中叶)两千年内,中国作为—外独立的主权国家,在对外关系中确实是有使节来往、缔结条约、航海贸易、友好通商、文化交流,以及尊重主权、保卫领土、进行边界战争等事实,大体上与古代欧洲的国家之间交往相类似,虽然与近代欧洲国家之间的交往不完全一样,这是东方国家的社会情况。所以,古代中国是有国际关系的规则和行为的,颇带有国际法的性质,至少是有国际法萌芽状态,而不能说古代中国与国际法毫无关系。只是古代中国的国际法行为是零星的,分散的,不甚确切。也没有出现近代欧洲国家主权平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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