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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史母头围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entity)。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一)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必须能够独立地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即无须其他实体的授权或认可,而完全自主地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这是国际法主体应具备的国际行为能力。只有具有这种行为能力者,才能够从事国际法规定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活动,如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缔结国际条约等。
  (二)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律关系确立的目的在于确定其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就必须能够直接承受产生于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国际法主体具有的国际权利能力的表现。只有这种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律义务的实体,才能保证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得到遵守和执行,以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
  (三)国际求偿能力
  作为国际法主体,不仅要有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能力,而且还要有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独立求偿能力。当其国际合法权利遭到他国的侵害时,能够以独立人格的身份向加害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现代国际法具有三种主体:主权国家、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
  主权国家
  任何国家都具有主权,无论大小、贫富、强弱以及采取何种社会制度,都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从国际法和国际社会来看,主权国家是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因为主权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国内外的事务,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与他国进行交往,建立国际关系,充分地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所以,国家是完整的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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