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 程 导 航

※ 一 史母头围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现代国际法承认所有民族享有平等权自决权。1960年12月联合国大会宣布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强调每个民族都可以根据自决权自由地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于是,大批的殖民地、附属国都纷纷奋起争取独立和自由。实际上,20世纪以来,民族解放运动越演越烈、势不可挡。正在争取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民族具有国家基础和某些政治实体特征,虽然最后尚未形成国家,但在一定程度上为国际法的主体。它可以派遣代表,同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签订国际协定,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国际实践即是如此,因此对于被压迫民族翻身解放,反对殖民统治,消除殖民主义,具有非常重要的进步意义。
  应该注意,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的主体的资格,但与国家相比,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有一定局限性,例如它的管辖权就受到一定限制,所以,它是一种准国家的过渡性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特别是政府间成立的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和行为能力,现代国际法承认其为国际法的主体。就以联合国来说,《联合国宪章》第104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力。”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第1条确认联合国具有法律人格以及签订契约和从事法律诉讼的行为能力。
  必须指出,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与国家相比,它没有领土、主权、人民等,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国家缔结的它的组织章程所赋予的,必须按照组织章程行事,所以,国际组织是一个派生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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