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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国家决定给予外国人何种待遇
  国家给予其领土以内的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是依靠国内法的规定。国内法规定外国人享受什么权利和承担什么义务,国家机关都照例子以执行。另外,国家为了国际交往参加一些国际条约和协定,这些条约和协定在互惠的基础上也规定国家应该给予外国人一些权利。所以,总起来说,外国人的待遇问题是由国家决定,实际上是通过国内立法和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来规定的。
  国际法关于外国人的待遇并无统一规定,而是由各国自行决定。总结国际实践,一般来说,关于外国人的待遇最重要的惯例可以归纳为3点:1.外国人一进入一国领域之内,当地国家即给予他人身和财产的保护。2.在互惠的基础上,大多数国家给予其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范围内与其国民大体同等的权利和优惠。3.根据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给予外国人一些特定的民事权利和优惠。
  


  二、关于外国人待遇的几种制度
  (一)国民待遇制度
  国民待遇制度是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本国国民相同。因此,这是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应该不低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同时外国人也不得要求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国民待遇制度的目的和特点是:1.希望本国国民在外国能享受与所在国的国民同等的权利;2.限制外国国民在本国取得高于本国人的特权。因此,通常国民待遇都是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的,而且都是把其适用范围限制在特定事项之内,一般都限制在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至于政治权利,外国人是不能享有的,外国人既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无服兵役的义务。
  (二)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是一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同于本国的待遇,或者给予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差别待遇实际包括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指国家在较为广泛的事项上给予外国人的权利和待遇少于和低于本国人,即实行内外有别的差别待遇。另一种做法是对不同国别的外国人分别给予不同的法律待遇,即实行不同国别的差别待遇。
  (三)最惠国待遇制度
  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国给予另一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的制度。通常最惠国待遇是国家通过缔结条约而给予的,条约中规定此种待遇的条款称为最惠国待遇条款,或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避免本国公民和法人在同外国经济交往中的地位低于第三国的公民和法人。所以,在这一点上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是不同的。国民待遇是以其本国人为标准,使其给予缔约国人的待遇与其本国人相同;最惠国待遇是以第三国人为标准,使其给予缔约国人的待遇不低于给予第三国人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过去曾分为有条件的与无条件的两种:1.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自动地无偿地给予缔约国另一方,欧洲国家大都采用。2.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缔约国一方只在另一方也像第三国那样提供优惠时;才给予另一方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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