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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出境方面,外国人有权自愿随时离开居留国,居留国应该允许其出境而不得加以阻拦。不过,外国人必须办理居留国规定的出境手续,只要有符合规定的手续,就可以出境。一般出境的手续就是必须偿还债务,了结司法案件,交纳应交的捐税。倘使外国人尚未清偿债务,或末服满刑期,以及未付清税款,居留国可以拒绝其出境。对于允许出境的外国人应当准许他携带合法的财产离境。
  应该注意,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并不禁止外国人合法离境,但在特殊情况下,主要是在外国人不遵守法律,有违法活动时,国家可将外国人强行遣送出境,或者规定期限令其限期出境,或者将之强制押解至国境口岸驱逐出境。当然,国家不应滥用这种权利,以免招致抗议或报复
  
  中国关于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管理法规
  我国于建国之初就制定了一些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法规:1951年11月公布了《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1964年4月又公布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但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来华办事、经商、留学以及文化交流的外国人日益增多,为了适应新情况,1985年11月22日又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该法共分8章35条,对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等作了新的明确规定。兹扼要予以介绍如下:
  (一)基本原则
  总的指导思想是,对外国人的入境、出境、居留的管辖,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其基本原则是: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适应对外开放形势,有利于扩大内外交流,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并符合国际惯例。各种具体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是:
  1.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过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2.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3.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5.对被认为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取消其在中国居留资格或给予处罚,直至驱逐出境。
  (二)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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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入境,应当提供有效护照和有关证明,向中国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口岸签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签证。同中国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应该注意,通常,护照是国家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居留或旅行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签证则是国家机关在外国人所持护照和其他证件上签字、盖印,表示准许其出入或通过国境和在本国境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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