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二章规定了为实现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组织及会员国应该遵行的七项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即主权平等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即履行宪章义务原则。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即不得使用武力原则。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即会员国协助联合国原则。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即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必要范围内,保证非会员国遵行联合国原则的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即不得干涉内政原则。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们即以宪章规定的原则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过,经过20多年的实践,在1970年10月24日,纪念联合国成立25周年之际,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依照大会正式公布的“宣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为: 一、“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即不得使用武力原则。 二、“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三、“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即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即各国友好合作原则。 五、“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即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即主权平等原则。 七、“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之原则”,即诚实履行宪章(条约)义务原则。 宪章规定了七项原则,“宣言”也规定了七项原则,那么,它们有什么关系?有什么异同呢? 首先应该指出,“宣言”的标题是,“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这就是说联合国宪章是各国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原则的基础和依据。 其次,宪章的序言、宗旨和原则是一个整体,它们表示和规定的联合国的决心、信念、目的、宗旨和原则都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依照宪章主要就是依照宪章序言、宗旨和原则的整个精神和实质。 所以,“宣言”宣布的原则与“宪章”规定的原则完全一致。“宣言”宣布的原则是“宪章”规定的原则的重申,使其明确化和系统化。因此,把诚实履行宪章义务原则,会员国协助联合国原则,和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必要范围内保证非会员国遵行联合国原则的原则,三者合而为一,成为诚实履行宪章(条约)义务原则。把各国友好合作原则和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单独出来,如此,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总数仍然是七项原则,不过,其顺序则按照当前国际关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重新加以排列组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