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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又有什么关系呢?
  首先,我们谈一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和倡导问题。
  应该指出,按照实际情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毛泽东主席首先在国内提出,周恩来总理首先对国外宣布的。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首先对印度宣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谈到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时说:“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双方代表团发表谈判公报说:“双方一致同意,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下,进行谈判。”



  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签订《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在这个协定的序言中正式写入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是在国际上正式确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开始。
  1954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该适用于世界各国之间以及一般国际关系中。1954年6月29日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响应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为一切国家所遵守。
  这样,中国与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下面,探讨一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第一项原则,它是五项原则的最重要的、最根本的原则,构成其他几项原则的基础。因为从根本上说国际社会是由国家组织起来的,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就是维护国际法的主体,维护国际法的基础,不然,就没有国际法,也没有国际社会可言。
  其次,这个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是密不可分的。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对内它是处理国家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对外是国家行使自己的主权而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的独立权。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范围。国家必须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行使主权,统治和管辖领土上的一切人、物、事件,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所谓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领土具有不可侵犯性,主权就是要保持领土完整,国家不允许任何外国侵犯它的领土和边界。所以要尊重主权,就必须保持领土完整,要保持领土完整,就必须排除外国的侵犯。侵犯一国的领土,就是侵犯其主权。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可以对外来的侵略进行必要的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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