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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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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权 |
第一节 领土和领土主权
概念 领土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流、以及陆地和水流的上空和地下的底土,即领陆、领水(内水与领海)、领空和底土。 领土对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领土是构成国家不可缺少的要素,是人民取得物质生活资料的源泉,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范围,也是国家生存的物质基础。离开了土地、山林、矿藏、水流等,国家和人民就没有维持生存的条件,难以生存。 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和范围。领土与主权相结合,形成领土主权。领土主权就是以领土为基础,国家对领土范围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物(包括领土资源、财产、物质)和事件(包括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件)行使主权,进行管辖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完整的,排他的。 领土主权要求领土完整和国家在领土上行使主权。侵犯国家的领土完整和领土主权,就是侵犯国家的独立和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着重禁止的,构成严重的非法行为,所以,领土、领土主权具有不可侵犯性。 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陆和内水 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的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组成的,不过,这四部分构成一个整体,国家在领土范围内行使主权。在国家领土中,领陆是主要的、基本的部分,其他各部分都附属于领陆。领陆是地球露出水面的陆地部分,包括土地、矿藏、森林、山脉、水流,等等。它可能是全部陆地,也可能是一面临海,还可能是三面环海的半岛,或四面环海的岛屿。领水是领土的水域部分,它分为内水和领海两个部分。内水包括一国领陆上的河流、运河、湖泊以及内海、海湾、海峡等。内水和领陆在法律上居于同等地位,完全受国家主权支配。领海是邻接于领陆位于海洋中一定宽度的海水带(现在一般规定为12海里)。领海的法律地位与内水不同,它虽然完全是在主权支配之下,但允许外国船舶通过进行贸易。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领陆和领水的上层空间,国家对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底土,也称地下领土,是一国领陆和领水的下层土。由于矿藏的开发,隧道的建筑和地下电缆的铺设,底土更具有重要意义。 领陆:国家领土的陆地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规定了什么是中国的陆地领土,列举了陆地领土的各个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国大陆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幅员辽阔,资源丰富,气候温和,交通发达,面积960多万平方公里,为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之一。 陆地领土当然包括着土地、矿藏、山林、水流等。这是国家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范围。围绕着国家领土形成边界。陆地领土完全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领土上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要服从国家的统治而不许外国干涉。 国家对领陆的主权及于领陆的上空、领陆本身以及领陆的底土。 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国家领土以领陆为主,领土主权主要是对领陆的主权,领陆发生变动,领水、领空等其他部分随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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