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 程 导 航

※ 一 权

第一节 领土和领土主权

  概念
  领土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流、以及陆地和水流的上空和地下的底土,即领陆、领水(内水与领海)、领空和底土。
  领土对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领土是构成国家不可缺少的要素,是人民取得物质生活资料的源泉,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范围,也是国家生存的物质基础。离开了土地、山林、矿藏、水流等,国家和人民就没有维持生存的条件,难以生存。
  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和范围。领土与主权相结合,形成领土主权。领土主权就是以领土为基础,国家对领土范围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物(包括领土资源、财产、物质)和事件(包括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件)行使主权,进行管辖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完整的,排他的。
  领土主权要求领土完整和国家在领土上行使主权。侵犯国家的领土完整和领土主权,就是侵犯国家的独立和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着重禁止的,构成严重的非法行为,所以,领土、领土主权具有不可侵犯性。
  
  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陆和内水

  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的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组成的,不过,这四部分构成一个整体,国家在领土范围内行使主权。在国家领土中,领陆是主要的、基本的部分,其他各部分都附属于领陆。领陆是地球露出水面的陆地部分,包括土地、矿藏、森林、山脉、水流,等等。它可能是全部陆地,也可能是一面临海,还可能是三面环海的半岛,或四面环海的岛屿。领水是领土的水域部分,它分为内水和领海两个部分。内水包括一国领陆上的河流、运河、湖泊以及内海海湾海峡等。内水和领陆在法律上居于同等地位,完全受国家主权支配。领海是邻接于领陆位于海洋中一定宽度的海水带(现在一般规定为12海里)。领海的法律地位与内水不同,它虽然完全是在主权支配之下,但允许外国船舶通过进行贸易。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领陆和领水的上层空间,国家对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底土,也称地下领土,是一国领陆和领水的下层土。由于矿藏的开发,隧道的建筑和地下电缆的铺设,底土更具有重要意义。
  
  领陆:国家领土的陆地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规定了什么是中国的陆地领土,列举了陆地领土的各个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国大陆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幅员辽阔,资源丰富,气候温和,交通发达,面积960多万平方公里,为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之一。
  陆地领土当然包括着土地、矿藏、山林、水流等。这是国家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范围。围绕着国家领土形成边界。陆地领土完全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领土上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要服从国家的统治而不许外国干涉。
  国家对领陆的主权及于领陆的上空、领陆本身以及领陆的底土。
  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国家领土以领陆为主,领土主权主要是对领陆的主权,领陆发生变动,领水、领空等其他部分随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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